典型案例
经典案例:竞争纠纷类
发布时间:2019-12-27

 1、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李新成李芳侵害商业密秘及不正当竞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直接适用的认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740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李新成、李芳侵害商业密秘及不正当竞争案。
      索菲亚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为索菲亚公司员工及部分加盟商提供不同的家居设计培训及家居设计方案、图纸。上述资料仅供索菲亚内部使用,并不向公众提供。同时,上述资料为家具的设计和销售提供了指导与参考,具有实用性,能为索菲亚公司帯来经济利益,是索菲亚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成果。同时,索菲亚公司订立了相应的保密制度及与索菲亚公司员工、加盟商签订了保密协议,对上述资料釆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木子品家居店对外销售索菲亚公司的内部设计、培训、管理资料,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案,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秘密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虽因对资料秘密性的鉴定存在难度,而未直接认定关于商业秘密的诉请,但根据翰锐工作组充分论证相关意见,直接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上述资料属于索菲亚公司的商业成果,应当予以保护,从而判决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双方没有上诉。
       典型意义:(1)本案是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判决对反法第二条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论述,再次明确了反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即: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2)本案明确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资料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判决书对本案所涉的商业道德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培训素材、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产品知识等资料是原告的劳动成果,即使前述材料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取,对其利用也应限于学习和借鉴的必要限度之内,而不应扩散牟利。这为不构成商业秘密(或难以举证构成商业秘密)的商业成果的保护开辟了新的路径,对处理同类型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2、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执行案——不履行变更字号可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40166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申请人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的委托,代理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执行案。

      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民初9919号一审判决,其中第二个判项为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安联”、“Allianz”字样的企业名称,后被申请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民终17794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翰锐工作组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代理该案件的执行。该案经翰锐工作组的代理,执行了所有判项,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2018年度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当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工商机关如何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字号的判项。

      翰锐工作组向法院阐述了以下意见:在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停止使用相关字号的情况下,工商机关可以强制除名,即在被申请人主动变更名称前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相关法律依据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同时也可以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最后,经过翰锐工作组的努力,工商机关强制将被申请人的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3、代理委托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互联网领域内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3351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微信是腾讯公司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即时通讯软件,在社会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腾讯公司是第9085979号(9类“微信及图”商标的注册人。
        被告微信支付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为:电子支付系统、智能卡、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自动缴费终端业务和移动POS业务的技术开发及上门维修服务等;
      微信支付公司的侵权表现形式有:使用“微信支付”作为企业字号,官网上显示“微信支付|财付通”的字样,且简介也有标识微信支付公司作为腾讯财付通移动支付全国合作伙伴的字样,而公司彩铃也使用“微信”字眼。
      经过翰锐工作组努力,最终法院认定"微信"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微信支付公司明知腾讯公司"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微信"作为企业字号、标识微信支付公司作为腾讯财付通移动支付全国合作伙伴的字样、使用“微信”字眼的彩玲,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服务的来源,或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2017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微信支付公司一直抗辩称其成立时,微信支付并未大规模运用,且微信的知名度也不高。但翰锐工作组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微信”在微信支付成立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法院认定腾讯公司享有“微信”支付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在此情况下,微信支付公司的前述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考虑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论对于服务性质的认定,还是知名度的举证等问题都出现了与传统行业不同的新特点,本案也是对新兴领域案件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实践。



      4、代理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重复诉讼、陷阱取证、人格混同等疑难问题的认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知民终43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克诺尔)的委托,代理其与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树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克诺尔是世界领先的轨道车辆和商用车辆制动系统的制造商,是“KNORR”、“Knorr”、“克诺尔”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克诺尔发现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香港公司)、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未经许可,共同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在其网站上使用侵权标识,展示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使用克诺尔官网网址及关联公司的名称,且使用了相同的包装、装潢,被告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使用了克诺尔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克诺尔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因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并涉及多个疑难问题,一审法院未采纳原告意见,驳回克诺尔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不利的局面下,二审中翰锐工作组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争议问题搜集了大量证据及在先案例,二审法院在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是否存在陷阱取证(是否因取证触发了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各被告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等复杂疑难问题,二审判决均采信了翰锐工作组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较为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一审判决在重复诉讼、陷阱取证、人格混同等问题上作了不利于我方委托人的认定。二审中翰锐工作组向合议庭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法域,两地适用的法律不同,且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均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重复起诉。
      (2)关于是否构成陷阱取证,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是原本就有生产的,对于知识产权的取证行为应当严格区分行为诱发式的取证和交易提供式的取证,对于交易提供式的取证应当认定为合法。
      (3)关于本案各被告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本案被告六(自然人)作为其他三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中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在网站上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对外宣传、网站信息登记和实际经营中均未合理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各被告之间经营混同,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翰锐工作组的观点,全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50万元。本判决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为克诺尔后续的市场维权打下了良好基础。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0-88835688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007-1009单元



广东翰锐(佛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 0757-86792369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fs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2幢 1106 室




  • Instagram
  • Twitter
  • Facebook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网站ICP备案号:粤ICP备18154054号        技术支持:英铭广州网站建设
技术支持 英铭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