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恰逢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翰锐律所精心挑选出2019年经办的6件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专利和不正当竞争。其中部分案例已入围“2019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和“2019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下面快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1、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诉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重复诉讼、陷阱取证、人格混同等疑难问题的认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43号】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全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承担赔偿等责任。本判决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在不利的形势下成功实现诉讼逆转,为克诺尔后续的市场维权打下了良好基础。
2、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吕伯庚、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及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共同商标侵权的认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301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原告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佳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吕伯庚、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及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康佳公司是康佳集团下的子公司,专门生产厨卫电器及家用电器,获康佳集团许可使用“康佳” “KONKA康佳”等注册商标,旗下的“康佳”品牌产品曾先后获得国内外大奖,具有较高知名度。
后原告发现,一家名为“新昌县康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康佳公司)的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突出使用“康佳”“KQHJ下康隹”标识的燃气灶、抽油烟机等产品,在其运营的博客、网页、产品介绍中突出使用“康佳”等标识, 使用“康佳”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KQHJ下康隹”商标的注册人为帅郎公司,被告实际使用时擅自改变该商标的表现形式为“KQHJT•康隹”,使整体表现形式与原告商标更为接近。新昌康佳公司获知原告采取维权行动后,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帅郎公司与新昌康佳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宣传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上存在混同和交叉现象,两公司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原告起诉要求帅郎公司与新昌康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帅郎公司应对新昌康佳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帅郎公司对新昌康佳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一方侵权主体注册与权利人字号相近的企业名称,另一方侵权主体注册与权利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两公司共同配合使用上述标识,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共同侵权的案件。我所律师对两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共同行为表现进行表格化梳理。法院最终基于两者在宣传中多个信息具有重叠,两公司股东、高管具有交叉任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认定帅郎公司对侵权行为属于明知,却为其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因此帅郎公司应当对新昌康佳公司的商标侵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侵权主体企图通过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我所律师通过大量的证据及准确的法律依据,使其关联的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本案也是典型的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制造混淆的案件。帅郎公司申请注册“KQHJ下康隹”商标,规避商标审查规则,被告实际使用时不规范使用商标的形式,擅自改变为“KQHJT•康佳”,制造混淆的效果,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我方诉讼中对被告的商标使用表现形式进行梳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使用“KQHJT•康佳”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粤家园饮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泽杰饮料批发部和施露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6452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原告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粤家园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泽杰饮料批发部和施露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生产及销售的“维他奶VITAS0Y”豆类饮料产品,经过其及关联公司长期、持续的使用及广泛宣传,已在饮料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前述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即“236毫升瓶装维他奶豆奶饮料,瓶身从上至下呈狭窄-宽-内收形状,瓶颈处有带状红色图案,瓶身中上部前后有两个椭圆形的红色标贴,内分别标注有白色字体“维他奶”“VITASOY”, 瓶身下方为多条均匀分布的凸出的波形竖纹”的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早已成为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特有包装、装潢。
经调查发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豆奶饮料等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特有商品包装、装潢极为接近。为此原告起诉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后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特别是,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相对简约,以透明玻璃瓶身和两个标贴为主,需要通过大量证据证实其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从而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比于以往类似判决,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明确并扩展了原告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准确认定了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的显著特征包括形状、图案、颜色、文字及其组合,但文字内容应与装潢相分离,独立认可了不包含文字在内的包装、装潢也应当予以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文字标识在内容上虽与我方产品不同,但不影响作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相对于 此前部分将商标、文字标识的内容等因素与商品装潢一并考虑结合保护的在先判决,这实际上扩展了权益的保护范围,为涉案维他奶产品的后续维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雷士顶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认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452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委托,代理其与被告青岛雷士顶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发现,青岛雷士顶电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驰驿宁电器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雷士顶)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带有“青岛雷士”、“青岛雷士顶”、“ ”标识的照明产品,上述标识与惠州雷士所有的“”、“ ”、“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同时青岛雷士顶的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雷士”,并在商品及推广中使用。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青岛雷士顶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定惠州雷士的“雷士”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青岛雷士顶使用“青岛雷士”等近似标识以及使用“雷士顶”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青岛雷士顶赔偿42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虽然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属不同的权利类型,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本案 “雷士顶”字号完整包含了“雷士”二字,其侵害了惠州雷士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权益,也侵害了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权,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法院认定青岛雷士顶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我所结合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及销售价格,向合议庭提供了详细的被告获利计算方式,并且提供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照明商品的毛利率供合议庭参考,有利于法院以合理的市场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5、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幕朗克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宝居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英臻荟家居馆、苏州高新区狮山捷凯洁净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重复起诉划分标准的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517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欧陆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惠州市幕朗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朗克公司)、东莞市宝居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英臻荟家居馆、苏州高新区狮山捷凯洁净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幕朗克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是原告的前员工,离开原告公司后,自已成立公司并从事与原告相同的家具行业。后原告发现幕朗克公司销售的多款家具与原告外观专利产品几乎一样,后委托律师维权。因幕朗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经历,其本身不仅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而且知悉原告的专利布局,故在销售侵权产品时就具有极强的戒备心,导致原告两次分别在幕朗克公司东莞直营店公证取证,以及在苏州经销商店公证取证时均未购买到产品实物,仅拍到待售产品的部分图片。原告先后分别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幕朗克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本案还包括起诉了被告东莞市宝居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英臻荟家居馆、被告苏州高新区狮山捷凯洁净经营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相同专利同款产品已在广东法院起诉审理,生效判决书判决幕朗克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现原告再次要求幕朗克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本案主张的侵权时间与广东案时间不一致,广东案审理不包括本案范围,故支持原告要求幕朗克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改判了一审法院的部分判项。
典型意义:以不同时间段区分不同案件的侵权事实,消除重复起诉的障碍。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对于侵权范围、侵权次数、连续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很难。在本案,我们主张两个案件的侵权事实不存在交叉的时间段,即广东案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18年4月27日之前,而本案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的,两者时间上没有重复,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可以分别主张权利,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
——请求权竞合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4960号】
案情简介:我所接受原告中山市东凤镇铭发电器厂(以下简称铭发电器厂)委托,代理其与被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铭发电器厂与纳宝公司签署了《专利共同使用合同》和《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纳宝公司在双方合同期限内向铭发电器厂的多位经销商提起专利诉讼,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发起专利侵权投诉。同时,纳宝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委托律师向铭发电器厂经销商发出律师函,要求铭发电器厂的经销商与纳宝公司进行委托加工、购买零部件等合作,并威胁如不配合,将给予差评并在评论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等方式影响铭发电器厂的经销商的声誉。
后铭发电器厂以纳宝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和不正当竞争分别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经二审后,纳宝公司被分别判决构成合同违约和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请求权竞合以及如何确定律师函中捏造事实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有借鉴意义。
请求权竞合的前提是具有相同的事实,合同违约案针对是纳宝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和纳宝公司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的事实,而不正当竞争案针对的是纳宝公司向原告经销商发送律师函的事实,两案评价的事实不同,不属于请求权竞合。
在纳宝公司发送律师函之前,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发送的律师函内容与事实不符,纳宝公司的行为显然不当。且这种与事实不符的律师函影响铭发电器厂和铭发电器厂经销售商的商业关系和交易机会,损害了铭发电器厂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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