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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墨点案|高考数学试题解析究竟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发布时间:2022-12-02
作者:赵俊杰

围绕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的解析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争议,菁优公司与豆丁公司对簿公堂(再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再171号)。

案情概要

原告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菁优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中小学题库开发的互联网上市公司,被告为豆丁网的运营主体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豆丁公司”)。菁优公司诉称被告豆丁网www.docin.com提供用户下载的《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文档内容与其享有权利的《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的文档内容相同,豆丁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豆丁公司从高考数学试题解析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关联,以及平台性质与应否担责等方面给予了答辩,不同意菁优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的裁判说理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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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凝聚了创作人对高考试卷的理解、考点归纳、分析、解答及点评,具有独创性,系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的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部分包括试题、[考点]、[专题]、[分析]、[解答]、[点评]等内容,而该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公式、计算过程以及考点等的分析、说明,且任何具有数学知识的学生或教师等都将作出基本相同的演算,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如果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必将导致对高考试题解答以及相关分析研究的垄断,妨碍正常的教学、研究工作,也违背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操作的基本原则。因此,《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的试题、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

再审法院认为,《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不仅包含高考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还包括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高考数学试题是公有领域的内容,菁优公司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对数学试题的解答,大部分仅仅是数字、字母和数学符号的组合,或文字与数字、字母的结合,其受到表达形式本身的限制,系唯一或有限的,应被视为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如果菁优公司仅以高考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要求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则与前述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不同,其表达形式并非唯一或有限的,对同一数学试题,不同人在阐释其解题思路,点评其考查目标、注意事项时,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能够体现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不同的个性。因此,只要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对试题的分析点评等内容,一般应作为作品保护。如果放任他人无偿使用作者经过智力投入,获得的试题分析、点评等内容,必将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有悖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故《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第1-29页内容,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争议问题

在该案中,高考数学试题解析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菁优公司认为,试题解析的解题思路是委托专人进行试题分析、解答、点评及相关资料的编写,凝聚了创作人对试题的理解,系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豆丁公司则认为,数学真题解析具有先天局限性,达不到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审级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说理不尽相同:一审认为“构成”作品,二审认为“不属于”作品,再审认为“可以构成”作品

法律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指引,在2020年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前后,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

2013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指引,某项素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2020版《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引,某项素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亦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实施条例》的指引一致,而第三个条件则调整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复制性”或“可固定性”的要件或将成为历史)。

高考数学试题解析作品包含两部分,即试题+解析。试题本身一般不属于著作权法重点考虑的问题,但试题的选择和排列如果有独创性,则可以构成汇编作品。试题解析部分如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领域知名的“思想/表达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可以简单理解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

一般而言,单个题目的解题思路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尽管解题思路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对于解题思路的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对解题思路进行分类整理,比如按测试点、按所对应的公式或者定理、按易错项、按历年集中难点等分类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试题进行编排,那么这种分类、整理和编排就体现出了独创性并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此时,高考数学试题解析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指引,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附一:文章系修订重写,首次写作发表在《华南版权》公众号(2018年,赵俊杰、江珊:《以案说法|考卷解析的版权保护》)。

附二: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则索引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版)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著作权法》(2020修正版)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附三:各审级判决书索引案号

1、一审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504号

2、二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1888号

3、再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再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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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仅为交流研习之用,作者观点不代表翰锐所持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与我们联系并在转载时注明来源。

审核 | 邱斌斌、胡厚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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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杰,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与竞争垄断法的研究与实践。目前系《民商法实务精要》系列图书(北大社/民主法制社)评审团成员、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监事、广东省企业千名知识产权高管培训班讲师、2022年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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