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的解析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争议,菁优公司与豆丁公司对簿公堂(再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再171号)。
一
案情概要
原告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菁优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中小学题库开发的互联网上市公司,被告为豆丁网的运营主体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豆丁公司”)。菁优公司诉称被告豆丁网www.docin.com提供用户下载的《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文档内容与其享有权利的《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的文档内容相同,豆丁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豆丁公司从高考数学试题解析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关联,以及平台性质与应否担责等方面给予了答辩,不同意菁优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的裁判说理存在不同。
二
法院观点
三
争议问题
在该案中,高考数学试题解析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菁优公司认为,试题解析的解题思路是委托专人进行试题分析、解答、点评及相关资料的编写,凝聚了创作人对试题的理解,系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豆丁公司则认为,数学真题解析具有先天局限性,达不到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审级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说理不尽相同:一审认为“构成”作品,二审认为“不属于”作品,再审认为“可以构成”作品。
四
法律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指引,在2020年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前后,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
2013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指引,某项素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2020版《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引,某项素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亦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实施条例》的指引一致,而第三个条件则调整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复制性”或“可固定性”的要件或将成为历史)。
高考数学试题解析作品包含两部分,即试题+解析。试题本身一般不属于著作权法重点考虑的问题,但试题的选择和排列如果有独创性,则可以构成汇编作品。试题解析部分如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领域知名的“思想/表达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可以简单理解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
一般而言,单个题目的解题思路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尽管解题思路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对于解题思路的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对解题思路进行分类整理,比如按测试点、按所对应的公式或者定理、按易错项、按历年集中难点等分类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试题进行编排,那么这种分类、整理和编排就体现出了独创性并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此时,高考数学试题解析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指引,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附一:文章系修订重写,首次写作发表在《华南版权》公众号(2018年,赵俊杰、江珊:《以案说法|考卷解析的版权保护》)。
附二: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则索引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版)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著作权法》(2020修正版)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附三:各审级判决书索引案号
1、一审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504号
2、二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1888号
3、再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再171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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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杰,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与竞争垄断法的研究与实践。目前系《民商法实务精要》系列图书(北大社/民主法制社)评审团成员、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监事、广东省企业千名知识产权高管培训班讲师、2022年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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