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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专利权滥用引发的反垄断纠纷实务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15

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与实施,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及其特殊性在反垄断领域日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以《专利法》为例,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反垄断法》是公法,其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竞争秩序的工具,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可以看到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在立法宗旨上具有共同的目标,但两者也存在一定冲突,专利获得授权后,该专利权人享有在特定期限及地域范围的排他权,也可以视为就该项专利技术所占有的合法“垄断权”,即专利法“鼓励”合法的垄断,而反垄断法则是“限制”不合法的垄断。

专利权滥用引发反垄断纠纷的常见情形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即便对他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产生贬损,但由于在法律框架内,利益受贬损一方不得提起异议。当专利权人超过法律允许的框架,以专利权作为利益扩张的工具时,则会被评价为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市场竞争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则可能转化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非法垄断行为,常见情形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不合理的专利搭售、以专利权为基础的垄断协议等。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均简称“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中,交互数字所拥有的通信领域的专利权纳入了无线通信的国际标准,且交互数字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但在交互数字与华为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最终法院认定交互数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遂判令交互数字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1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中,“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是涉及专利侵权诉讼和解协议引发的反垄断案件,法院最终认定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和解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许可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如何判定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属于专利权滥用使得协议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了指引。本文将围绕该经典案件对和解协议引起的反垄断纠纷实务问题展开阐述。

案例分析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 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

【案件背景】 

 2015年泰普公司起诉华明公司侵害其“一种带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开关”发明专利权,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实为和解协议),约定:华明公司仅能生产特定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对其他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只能通过泰普公司供货转售给下游客户,且销售价格要根据泰普公司供货价格确定;在海外市场,华明公司为泰普公司持股的泰普联合公司作市场代理,不得自行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且销售价格与泰普公司的供货价格一致。2019年华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和解协议属于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和解协议不具有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的属性,不属于垄断协议,因此判决驳回华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华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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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本案当中泰普公司与华明公司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本案审查泰普公司与华明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需要具备三个构成条件:(一)签署协议的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符合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协议的形式要求;(三)双方签署的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举证规则,由被诉实施垄断行为的一方来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泰普公司与华明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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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析】

一、关于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提供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具有进入同一产品或者服务市场的现实可能性。华明公司、泰普公司均生产、销售无载分接开关,两者应当属于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经营者调解协议中包含华明公司委托泰普公司生产特定类型开关本体的约定,并不能改变两者之间在同类产品上的竞争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泰普公司和华明公司之间构成竞争关系。


二、关于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形式要求:泰普公司在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所主张的发明专利是针对无励磁分接开关改进的一项专利技术,而该发明专利并非无励磁分接开关领域无法回避的基础专利,但泰普公司和华明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关于禁止华明公司生产无励磁分接开关产品限制特定品种商品销售、协调及固定价格,并辅之以信息联络、违约惩罚等手段,强化了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效果,符合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形式上的规定。泰普公司在无载分接开关市场上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华明公司亦是重要的无载分接开关供应商之一,双方达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涉案调解协议一经实施,明显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效果。


三、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应以该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核心标准。当协议符合垄断协议形式上的规定时原则上可以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规则,泰普公司应当对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举证,而泰普公司在案件中并无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且该效果超过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在具体认定时,可以综合考虑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实施协议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或者潜在效果、协议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泰普公司与华明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核心本体部分价格足以使得协议实施导致相关开关组件产品价格上涨从而损害下游经营者即终端用户的利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泰普公司和华明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此外,法院还重点论述了涉案调解协议与专利侵权纠纷之间的关系,如果专利权人逾越其享有的专有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涉案和解协议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性,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属于滥用专利权;涉案和解协议构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和解协议全部无效。


反垄断视角下专利和解协议的审查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以解决纠纷的情形较为常见,在和解协议中通常会作出如下约定:侵权赔偿金额、专利许可或达成市场划分或限定产品领域等。双方达成的类似协议通常是横向的,由于当事人通常是某特定领域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若专利权利人超越其享有的权利,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则引发反垄断纠纷。基于上述经典案例的裁判标准,在制定和解协议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约定的内容要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基础,若协议中涉及限制对方实施专利条款的,应重点关注是否约定特定类型产品以及该产品是否真的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如:禁止对方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超出专利权保护范围,或是否要求被许可人就专利未覆盖的产品支付许可费等。(在泰普公司和华明公司反垄断纠纷案中,泰普公司限制华明公司生产销售无励磁分接开关,而并非所有的无励磁分接开关都落入泰普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从而使得协议条款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实质关联)。

2、协议约定的内容要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为前提,尽可能避免在和解协议上约定以打包的方式许可与争议专利无关的其他专利或要求被告向原告采购专利产品相关的原材料等,以免出现涉嫌搭售的行为。

3、协议本质上不能排除、限制竞争,若协议双方是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协议中涉及固定价格、限制产出或分割市场的条款更易产生竞争损害,此时重点关注协议条款是否会导致竞争损害超出容忍范围,比如协议的实施最终使得被告无法实施专利,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效果。(在泰普公司和华明公司反垄断纠纷案中,泰普公司给华明公司的产品指导价格远高于华明公司自身对外的销售价格,这不仅影响华明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下游经营者及终端用户的利益)。

结语

创新和竞争是《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共同关注的问题,专利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经营者合法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限制,但专利权受保护的范围是有边界的,经营者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则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对于企业而言,从反垄断的视角审视专利纠纷案件也是一种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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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赵俊杰、胡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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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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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蔷  

律师、专利代理师

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工作八年,具有技术研发等工作经历,在专利申请、无效、知识产权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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