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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间隔多久算重复侵权?
发布时间:2023-02-23
作者:徐驰
知识产权案件中,重复侵权行为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行为,也一直是法院裁判的重点。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为“重复侵权”,法院往往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侵权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但重复侵权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存在争议。在后的侵权行为是认定为在前侵权行为的延续,还是认定为再次侵权?认定的标准为何,本文拟作相关讨论。



人民法院的停止侵权的判决生效之日起,侵权人不得再从事相关的侵权行为。但是,鉴于重复侵权是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重的侵权行为,一旦构成重复侵权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断侵权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中往往要考虑侵权人需要合理时间清理市场,不宜一律按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处理。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侵权人清理市场所需的合理时间,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往往是法院根据案情不同,对侵权人清理市场所需的时间有不同的要求。

在(2016)粤民终1036号案件中,深圳基本生活用品公司(下称基本生活公司是名称为“名片盒(A330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基本生活公司曾起诉深圳思派硅胶电子公司(下称思派公司)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法院判令思派公司侵权并赔偿损失。时隔一年半后,基本生活公司发现思派公司再次销售与前案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前诉与后诉相隔一年半以上,可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客观上难以在短时间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的情形;后诉与前诉的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因此确认思派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改判思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在(2020)粤2072民初766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本案与前两案的当事人部分相同,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也只是涉及标有“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欧派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的部分相同,因此本案与前两案:(2018)粤0106民初3620号案、2018)粤2072民初14026、(2017)粤0106民初3620号案,并不构成重复诉讼。虽然本案与前两案不构成重复诉讼,但欧派公司也确认本案第一项诉讼中,要求中山市喜神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喜神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产品的诉请已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3620号案中主张过,且天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喜神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侵权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并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0000元。故本院对欧派公司要求喜神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吸油烟机产品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请,不再处理。此外,欧派公司虽主张取证视频中拍摄的标有“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吸油烟机产品是在上述一审判决之后生产,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且根据取证视频拍摄的被诉侵权吸油烟机的情况来看,部分被诉侵权吸油烟机产品外包装破旧,部分产品及包装纸箱杂乱放置。同时,上述案件二审判决时间为2019322日,而欧派公司取证时间为202019日,前诉判决生效时间距再次发现侵权吸油烟机产品的时间不到一年,且该侵权产品仅在喜神厨公司厂房内发现,因此不能排除是之前产品留存在厂房内。综上,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被诉侵权吸油烟机产品为前诉判决生效之后生产,故对欧派公司主张喜神厨公司存在重复侵权的行为不予采信。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发现,对于重复侵权的认定中,侵权人清理市场所需的合理时间,有着不同的结果。在(2016)粤民终10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前诉与后诉相隔一年半以上,可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客观上难以在短时间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在(2020)粤2072民初766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前诉判决生效时间距再次发现侵权吸油烟机产品的时间不到一年,且该侵权产品仅在喜神厨公司厂房内发现,因此不能排除是之前产品留存在厂房内。

通过检索发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曾以“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为期,来判断前诉判决之后“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期限。

20157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包括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即裁判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据该裁判重新申请执行、要求停止侵权。权利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应当立一个新的执行案件。

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后,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应当提起新的诉讼来主张停止侵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为期,来判断前诉判决之后“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期限。但该规定要求权利人必须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在执行完毕六个月后,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该规定仍然存在两个问题,在前诉判决之后权利人必须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以执行完毕为时间起点六个月来判侵权人“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期限。如果权利人在前诉判决之后没有申请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执行一直没有完毕,那么该如何认定侵权人要在六个月内“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


重复侵权作为严重的侵权手段,是司法实务中坚决打击的侵权情形,但是对重复侵权中“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时间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通过审判实务案例发现,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省份对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时间认定有了会议纪要作为审判指导,但有的省份仍然取决于法院对“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期限的自我理解,希望未来能否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节点能够有着统一规定和清晰理解。


[1]20157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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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仅为交流研习之用,作者观点不代表翰锐所持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与我们联系并在转载时注明来源。

审核 | 赵俊杰、胡厚财


作者介绍

徐驰,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在知识产权相关协会任职,有多年知识产权项目经验,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入律师事务所至今,为多家企业提供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具备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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