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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眼观察|“此间少年”二审落槌,“侵权”判定引发热议
发布时间:2023-05-13
作者:赵俊杰


导  语 

2023年4月23日,也就是“世界图书与版权日”这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此间少年”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该裁判结果在著作权侵权部分与原审裁判观点迥异。消息一经公开,旋即引起包括热心读者、知识产权从业者在内的各界人士广泛讨论。

“此间少年”案,也称“同人作品案”、“金庸诉江南案”,即上诉人林乐怡、杨治(《此间的少年》作者)一案。原审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二审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3169号。

本文尝试对以下三个问题展开讨论:一、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法规依据及司法导向;二、适用“诚信与商业道德条款”认定行为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实践要件;三、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性。


PART1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及司法导向

国《著作权法》经历了三次修改,“利益平衡理论”贯彻相对彻底。现行《著作权法》开门见山规定,既要“保护”创作,又要鼓励“传播”,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审法院认为:在侵权判定时,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方法。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主张权利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主张权利作品存在表 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理由,即可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构成侵权。此处,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实践普遍采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即接触可能性加实质性相似”规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处,《著作权法》确立的是“经许可使用”的通常授权使用模式。

法院认为: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处,二审法院吸收了著作权法上知名的“二分法”(Dichotomy of Idea and Expression),即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保护的是表达,做出了对权利方有利的认定。

在论及“同人作品”,一审法院认为,“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若“同人作品”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从二审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法院基于是否具有商业属性等考虑,做出了对原告有利的认定。此处,涉及文学角色可版权性讨论,一种学术观点认为“给予文学角色独立版权保护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与创新”。(参考文章:陶乾:《文学角色的可版权性批判》)。

审理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同时考量了法律因素及社会因素,判决被告方构成直接的著作权侵权,以及帮助侵权。但是,是否切实顾及了来势凶猛的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多样性,存在不同声音。



PART2 适用“诚信与商业道德条款”认定行为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实践要件

二审法院认为:林乐怡主张《此间的少年》抄袭《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中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独创性元素,既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2002年版《此间的少年》副标题“射雕英雄 的大学生涯”,搭便车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述裁判说理提及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就是笔者要讨论的“诚信与商业道德条款”。其适用及认定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话题。

关于“诚信及商业道德条款”与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的适用关系,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不当行为做出特别规定的,“诚信及商业道德条款”没有适用余地。另一个角度,在满足以下要件时,“诚信及商业道德条款”具有适用空间:(1)当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该种竞争行为具有可责性;(3)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因此受到实际损害,(参考案例:(2009)民申字第1065号)。近年,在互联网行业中适用“诚信及商业道德条款”又进一步发展出“六要件”说,即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外还需满足三个条件:(4)该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5)该竞争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6)对于互联网中利用新技术手段或新商业模式的竞争行为,应首先推定具有正当性,不正当性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参考案例:(2016)京73民终588号)。

鉴于以上分析可知,对于适用“诚信及商业道德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实践中已经发展出“六要件”说本案从一审不支持著作权侵权成立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到二审坚持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也有不同的声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PART3 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性

本案案由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相比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复合案由的组合与著作权侵权搭配的人格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实践中比较少见此前比较出名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算是一例。两审也均有审判委员会介入。可见审理法院是非常重视此案的。鉴于本案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但行为人可以“再版”必然引起包括授权使用作品与支付报酬的顺序等问题的诸多讨论。不排除本案会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以上三个角度的讨论,分别涉及文化的多样性、竞争法的适用功能,以及民事诉讼的程序演进,谨供参考。此时,笔者想起博登海墨在其所著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一段话---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个时间里想用同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END


作者 |赵俊杰

编辑 |谭文杰

审核 | 胡厚财



作|者|简|介

赵俊杰,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部分职誉: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秘书处成员、广东省企业千名知识产权高管培训班授课讲师、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监事,深圳、清远、佛山等地知识产权局/文广旅体局专家库专家,广州、沈阳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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