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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丨重点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3-07-28

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促进科技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的所涉商业秘密纠纷也越来越多,案件也显现出新特点、新内容。

为此,我们特地梳理了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并筛选出重点条款和文件供大家研究参考。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五)商业秘密;……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1、 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2、 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3、 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4、 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5、 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三、地方性法规(广东省)


(一)《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四、规范性文件(部分)


(一)地方性法院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

1、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手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2、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安徽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律师业务指引

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

3、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协会)



五、国际条约(部分)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END


汇编 | 熊海月

审核 | 赵俊杰、胡厚财

编辑 | 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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