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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丨同一生产行为被多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发布时间:2023-12-15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着侵权主体不特定、侵权行为分散的特点,比如,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经常出现同一权利人基于同一权利基础将侵权产品的同一生产者在多个不同诉讼案件中列为被告的情形,对此,生产者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主张重复起诉作为抗辩理由,以及法院面对此抗辩理由时持何种态度和意见,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以下笔者结合重复起诉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诉读

的读

认读

定读

标读

准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条款对重复起诉的内涵、成立标准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回归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笔者认为制度的设计是为了防止不同裁判针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评价,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充分发挥既判力效果,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更高效的诉讼救济

在现行的经济运行形式下,为拓宽销路实现最大程度获利,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往往会把商品同时出售给多个不同的销售者进行线上或线下出售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权利人也通常将同一生产者和不同销售者在不同的案件中作为被告进行起诉,由此在不同的案件中权利人、生产者、销售者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此种情形,权利人在后诉中再次把前诉的生产者作为被告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下文拟从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01

诉讼标的相同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要求,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内容[1],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之一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核心在于判断法律关系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否相同。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民诉解释》并未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案件的全部,所以重复起诉的也可以理解为案件的部分那么相应的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可拆分性。厘清重复起诉的范围,这对于分析同一生产者在不同案件中被列为被告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02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请求相同包括前后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中。诉讼请求相同的判断需要结合其表现形式、影响以及产生的效果,不能仅仅依据诉讼请求所外化体现的具体文字表述,同时应当重点识别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的结果。


03

涉诉生产者的行为定性

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在生产者生产和销售同一型号的侵权产品时,权利人在前诉和后诉中主张的请求权一般为:请求生产者停止生产(制造)、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从权利人所主张的三个诉讼请求,可以总结出三个诉讼标的此时面对权利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复合法律关系,应当对前诉和后诉的法律关系进行拆分,以单一的法律关系作为基础诉讼标的进行比较,同时结合《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进行一一分析比较,最终确定重复起诉的部分,确定需要审理的内容,从而避免出现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复合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带来的混乱,回归重复起诉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

当权利人在前诉和后诉中都针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提出停止生产的请求时,权利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诉讼主体方面,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相同,在诉讼请求方面,权利人的前诉和后诉中都有着停止生产行为的请求,因此诉讼请求相同,故而在针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时,应当着重分析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在目前先生产后销售的经营模式之下,生产者生产同一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单方性、持续性和整体性,所生产的侵权产品虽然是单独的个体,但是其侵权产品相同、侵权对象相同,同时其生产行为并不会针对不同的销售者进行单独类型、地域等要素的区别设置,即使通过线上或线下不同的销售渠道也不影响其生产制造行为的定性,所以不应在前诉和后诉中分别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割裂和区分,不应对一个持续的时间段之内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分别进行两次评价,所以权利人对生产者的制造行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而对于一个持续的时间段的司法认定,笔者经办过的相关案例中部分人民法院则认为若后诉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在前诉案件一审辩论终结前,则构成重复起诉。





东莞市田中永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添财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0)粤民终755号】中,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与原审法院同时受理的(2019)粤73民初2094、2096、2097号案,原告相同,被告一、二相同,被告三(酒店或者宾馆)不同;该四个案件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均相同;该四个案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为被告一即添财公司制造并提供,且其外观设计相同,属于同一产品;原告在该四个案件中针对被告一、二的诉讼请求均相同。综上所述,本案与(2019)粤73民初2094、2096、2097号案在对被告一、二即添财公司、林军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只能保留一个案件,其余三个案件应裁定驳回原告针对添财公司、林军的起诉。”随后二审法院在其余三个关联案件中裁定驳回了原告针对生产者的起诉[2]

该案法院通过区分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侵权行为,把权利人和生产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比对,最后得出原告针对同一生产者构成重复起诉的结论。

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1)沪73民初131号、(2022)沪民终432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针对生产商存在重复起诉的理由有“从侵权行为的性质看,生产者实施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属于相对独立、持续的一个行为,不应根据销售地域或者时间的不同分割为多个不同的行为,否则针对同一生产商,权利人可以拆分成无法确定数量的诉讼。其次,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看,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源头,权利人理应在一个案件中解决有关生产商的所有责任,从而实现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否则,允许权利人根据销售地域、时间等的不同进行拆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化解,被诉侵权人随时都可能面临再次被起诉的风险。这不符合司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的价值追求,反而会极大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二审法院则认为:其一,两案原告相同。两案被告中,虽然所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以及销售平台经营者不同,但所指控的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相同。即在当事人方面,原告基于生产商的起诉具有同一性。其二,两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基础完全相同。本案与另案虽涉及不同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商,但该些产品所指向的系同一个持续性的生产行为,故据此构成相同的诉讼标的。因此,两案必然涉及相同诉讼标的及相应事实和理由的重复审理。其三,虽然两案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两案的诉讼请求均可概括为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其成立与否均取决于对原告所主张的上述诉讼标的以及相应事实和理由的审理。”

在本案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从多个角度论述了后诉中针对生产者侵权行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可以归结为前诉与后诉虽涉及不同的销售商,即使在不同的销售场所、销售平台等,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属于相对独立、持续的一个行为,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具有同一性,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同时法院还结合重复起诉的立法宗旨,从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被告的诉累等角度,对权利人的起诉行为进行了负面评价。





结语 



前文笔者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案例对同一权利人基于同一权利基础在前诉和后诉中把同一生产者作为被告进行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进行了分析,随着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激增,此种现象可能将更加常见,相应地,对《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运用将会更频繁。对此,除了需要认定权利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外,还需确定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问题。正确适用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不仅可以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还可以正确地认定侵权事实,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20页。

[2]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756号、757号和1459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介绍







黄梓琪

律师


黄梓琪律师曾担任大型化妆品企业法务,了解企业管理运作,熟悉公司电子商务领域法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及劳动用工风险防控等公司法律事务;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入律师事务所至今,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拟定、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具备良好的民商事诉讼以及公司非诉业务经验。




黄益汉

实习人员


黄益汉,2023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人力资源保障局的实习经历,对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在进入律师事务所至今,不断参与到多家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业务中,对知识产权维权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


END


作者 | 黄梓琪、黄益汉

审核 | 赵俊杰、胡厚财

编辑 | 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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