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由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因此总体来说两者的稳定性比发明专利更差。为了弥补初步审查制度造成的专利权稳定性不高等缺陷,有效平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时设立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①。
随着大家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专利意识的提高,专利数量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越来越多,很多人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则,申请并授权了很多质量不高甚至是“垃圾”的专利,同时很多权利人利用这些质量不高的专利进行维权,产生了越来越多包括专利民事侵权诉讼、网上购物平台专利投诉等纠纷,因此越来越多的法院、购物平台均要求权利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如不提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不予接受投诉。
与此同时,近些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评价仅有能适合每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原则和方法,没有个案的具体评述过程,公众看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无法知悉评价结果如何而来。且就同样的对比文件及组合方式,越来越多的评价报告与无效决定书结论完全相反,这给公众造成巨大困扰,让人质疑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以及其存在的意义。本文拟就前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完善思考。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为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从这一款可以看出,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但这一款并未明确说明专利权评价报告具体作为什么样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中确定,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②。
从这一回复来看,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是作为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结合专利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来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就是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作为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二、由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数量大,专利权评价报告仍有存在的价值
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数量大
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22年)披露,2022年地方法院新收一审专利民事案件38970件,同比23.25%③。
据腾讯网2023年10月24日报道④,今年1-9月专利权权属及侵权纠纷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达到27%,其中新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6438件,同比增长31.6%。
虽然前述内容对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数据未披露,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2017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⑤,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实用新型纠纷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比例大概为1:2:7。因此总体来说,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数量占比超过80%,我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数量较多。
2、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有利于减少不稳定专利专利侵权纠纷发生
前述数据可知,侵害实用新型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纠纷数量较多且持续增长,这进一步挤兑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同时如让稳定性较差的专利进入到司法程序,被诉侵权方一旦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专利则有较大可能被无效,这进一步浪费了相关行政及司法资源。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有利于减少不稳定专利专利侵权纠纷的发生。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1、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没有具体评价过程,结论难以让人信服
参考专利号为201430137384.2的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早些年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评述一般按如下方式进行,即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主要按以下顺序进行。
首先,描述涉案专利产品的具体构成;其次,描述最接近现有设计产品的具体构成;再次,将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现有设计进行对比,并分别总结出相同点以及不同点;最后,结合现有设计总结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并结合相同点和不同点对视觉效果影响大小认定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整个专利权评价报告对结论有详细的论述过程,通过这个论述过程,可以看到涉案专利的设计空间及区别设计特征。
但近些年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评述仅有能适合每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方法和原则,没有了具体的评价过程,参考专利号为201730443145.3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内容为: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在产品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该差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相比均具有显著差异。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此外,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
只要结论相同,以上内容放在任何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均适用,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仅是普遍适用的评价方法和原则,缺少具体的评价过程,因此其结果也让人难于信服。
2、同样的对比文件和组合方式,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无效决定的评价结论完全相反,更多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准确性产生疑问
由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不服专利无效决定还能通过诉讼手段进行救济,因此一般会认为专利无效决定的准确性会更高。一般来说,只有出现专利侵权案件或者有专利侵权风险时,相关方才可能会去提专利无效程序,否则比较少会提专利无效程序。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有较为重要的参考作用。
然而,我们发现就同样的对比文件和组合方式,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无效决定的结论完全相反。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而无效决定宣告无效的,这种情形实务中较为常见相对来说较好理解,因为在大家的认知下,无效决定的审查是更严格的。但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而无效决定却维持有效,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越来越常见,但却比较难理解。
在编号为5W108647、5W120638专利无效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没有新创性。而无效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引用的同样对比文件,使用同样的组合方式,在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最终无效审查决定维持了全部/部分权利要求有效。
同样的对比文件及组合方式,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决定结论完全相反,考虑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为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无效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更多人的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产生疑问。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完善的思考
如前分析,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如无专利权评价报告将寸步难行。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人非常重要。同时,由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⑥,因此,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是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而专利权人又不服这份专利权评价报告时,专利权人要发起专利维权,将面临很大的阻碍,如不予立案等等,这显然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损害。考虑与现行制度的衔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1、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应当详细具体
如前论述,现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没有论述过程,导致公众不清楚结论是如何而来。因此需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内容应当更具体。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早些年作出的外观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无效决定中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评价,即包括涉案专利产品的具体构成描述;最接近现有设计产品的具体构成描述;将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现有设计进行对比,并分别总结出相同点以及不同点;总结涉案专利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及区别设计设计特征,并结合相同点和不同点对视觉效果影响大小认定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这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后续的无效对比还是侵权比对才具有价值。
2、对于全部权利要求或者全部设计拟出具负面结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在出具报告之前给专利权人答辨口审机会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全部权利要求或者全部设计⑦将作负面评价时,可以将对比文件及初步结论发给专利权人答辩,如专利权人没有提反对意见,则可将原负面结论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正式结论。如专利权人有反对意见的且要求举行口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口审,通过答辩口审进一步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准确性。
①之前仅有实用新型的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现改为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评价报告制度。
②当时只有实用新型的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③https://www.court.gov.cn/upload/file/2023/04/20/11/21/20230420112112_32166.pdf,2023年12月20日访问。
④https://new.qq.com/rain/a/20231024A040ZI00,2023年12月20日访问。
⑤https://www.court.gov.cn/upload/file/2019/11/22/11/20/20191122112018_45474.pdf,2023年12月21日访问。
⑥有复核程序,但复核程序变更结论的数量非常少。
⑦对于部分无效的,对专利权人提起维权没有很大影响,同时考虑制度的衔接和相关行政成本的控制,因此仅建议对全部权利要求或者全部设计作负面评价的进行答辩口审。
作者介绍
胡厚财 律师
胡律师既是律师又是专利代理师。其理论知识扎实,工作作风务实,诉讼经验丰富,坚持长期主义。专注于知识产权业务,特别在专利业务方面有独到见解。诉讼中善于从对方材料找出我方有利信息,追求极至的庭审体验。
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不断加强理论研究,撰写出多篇专业文章。如《浅议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专利法中共同侵权的认定》《含模仿著名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理由的选择》《对专利法“合法来源”条款的新思考》《许诺销售也要巨额赔偿?-340份判决分析揭密》《色彩缩小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吗?》《现有设计特征的划分》等。
作者 | 胡厚财
审核 | 赵俊杰
编辑 | 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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