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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眼观察 |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改五年,老公司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3-08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2023年进行了第二次全面修订。下文所称“旧《公司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下文所称“新《公司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


此次新《公司法》重要修订内容之一就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五年期限以内。


新《公司法》审议通过的消息一经发布,许多注册资本认缴较高的公司纷纷开始办理减资与解散程序,因此新《公司法》的减资与解散流程就格外地引起公司股东的关注。那么新《公司法》生效后,股东在出资、减资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新规,公司在解散时需要履行哪些新的法定义务,本文将带大家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股东出资期限由原来的认缴出资期限变为公司设立内五年内缴足。





在旧《公司法》时期,公司注册资本以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期限为依据,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股东在新设立公司时认缴出资往往高达“百亿”“千亿”,认缴时间往往长达“五十年”“一百年”,但是新《公司法》施行后认缴出资额要求全体股东在公司后成立五年内缴足,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股东虚设出资,也使更有资金实力的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


2024年2月6日新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这也是国务院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之前的存量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做出了具体实施办法(虽是征求意见稿,应大概率会通过)。根据新《新公司》规定,国务院也将出台新规明确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这对于新《公司法》实施之前的存量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拒不主动调整出资期限的行为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二、公司减资程序中明确自股东会做出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减少出资或股份(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作为债权公告途径。





此次新《公司法》在减资流程上与旧《公司法》无太大区别,此次新《公司法》主要明确了公司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应当在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十日内,更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通知债权人起算日期模糊不明等实务争议。此次修订也新增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作为债权公告途径,使公司减资流程更加方便快捷。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也明确了公司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实施同比减资。该类减资仅改变股东的出资金额,不影响股权比例,不会造成公司内部股东利益失衡。同时也允许在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公司实施定向减资。


此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并未对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进行明确区分,此次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首次增加了对形式减资的专门规定,具体如下: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公司面临亏损,且公司已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但仍无法补亏;第二,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向股东分配,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三,公司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这一条还特别规定形式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仅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公告即可,大大简化了形式减资的流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减资公告填报入口)



 


三、公司解散程序中新增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作为解散事由公告途径,新增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及新增简易注销程序。





此次新《公司法》在一般注销流程上与旧《公司法》无太大区别,旧《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此次新《公司法》中新增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该规定是给予股东会决议解散一个“反悔”的机会,不过该“反悔”的机会是建立在“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经股东会决议来撤销解散决议,让公司得以存续,本质上更有利于保障股东权利。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改革一直是市场主体便利化改革的重点之一,2021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简易注销程序被正式写入该规定。此次新《公司法》修订,将简易注销程序正式写入新《公司法》,也体现了市场主体便利化改革的成果,设置简易注销程序降低经营主体退出市场的成本,可以有效引导停止经营的企业主动注销退出市场,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但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前提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虽然简易注销程序使公司解散注销更加便捷,但股东需保证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否则股东将对注销登记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新《公司法》修订内容比例占全文篇幅的三分之二,修订亮点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以上仅是围绕股东出资、减资及公司解散部分修订内容展开的梳理。


【参考资料】:

1、《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14日。

2、《风物长宜放眼量: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减资要点一览》,中伦视界2024219日。

3、《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减资的实务问题研究》,国浩律师事务所202415日。

4、《律师视点|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与清算规定的变化与不变》,天驰君泰法律评论202412日。



作者介绍







徐 驰

律师


曾在广东省知识产权相关协会任职,有多年知识产权项目经验。进入律师事务所至今,为多家企业提供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合同审查、公司法律咨询等非诉服务,撰写过多篇知产类专业文章,经办众多民商事与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及刑事诉讼经验。服务过的客户有: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御美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圣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女娲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等。




END

作者:徐驰  |  编辑:王虹

初审:黄梓琪  |  审:胡厚财  |  审: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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