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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眼观察 | 存量公司如何应对五年认缴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5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增加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存量公司可以在三年过渡期内1通过变更出资形式、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等多种方式达到在五年内完成足额实缴的要求。

本文拟分析和梳理关于变更出资方式为非货币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1、非货币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新《公司法》增加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结合修订前的条文,非货币出资概括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2、非货币出资是否有比例限制?

2005版的《公司法》中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也即,非货币出资要低于30%。但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该出资结构的限制,新《公司法》对此内容没有修订。

因此,目前企业在设立/变更认缴出资时,非货币出资在公司总认缴出资中占比可达100%



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中公示的出资信息



3、企业想要0风险”完成非货币出资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1) 非货币出资前,全体股东应共同召开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会议中明确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具体形式与具体份额,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

(2) 该非货币出资的具体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 明确该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独立地归属于出资人(包含所有权及使用权);

(4) 该非货币资产应当可以作价评估,出资人需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 该非货币财产应当可以依法转让。

如通过动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与公司共同通过合同约定该动产所有权人属于公司并同时移交实物;涉及不动产出资,则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如通过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出资,出资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人,同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涉及专利权出资,出资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同时出具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报告,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时还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相应的权属文件。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实务操作经验在行政变更登记程序中申请变更为非货币出资,其中“评估报告”、“转让材料”这二类材料并不属于必要提交的资料。也即,企业可以通过“先变更后评估”的形式先行变更后再逐步完成“评估”与“转让”。

那么“评估”与“转让”既然不是必要程序是否还有必要实际履行?在民商事诉讼纠纷实体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认定会要求出资人出具“评估”、“转让”的相关证据,如不能提供,则可能面临承担被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利后果。

因此,出于更合法合规及保护公司、其他股东财产利益的考虑,建议企业在提起变更出资方式之前将“转让”“评估”设置为必要条件。



4、非货币出资在公司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以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用权出资为例,除公司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的一般文件外,商标专用权出资部分还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① 新公司章程;(必要)

② 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含各股东一致同意出资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资及该商标权所占份额);(必要)

③ 由商标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非必要)

④ 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证明文件(商标转让证明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所有权人提交商标转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非必要)



5、非货币出资时非法转让与非法评估的相关法律风险。

虽企业在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行政程序中“所有权转让证明”与“评估报告”并不属于必要提交的材料,但企业在使用非货币方式出资时,应尽可能地在非货币出资的各环节中使相关手续、程序合法合理,否则可能会仍被认定“虚假出资”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非货币出资时的非法转让,在实践中,非货币财产的转移可能因流程繁琐、公司与股东的信赖等因素公司与股东仅通过合同约定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但并未实际办理变更手续或实际交付手续,如产生纠纷,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出资义务未履行。

在【(2019)冀01民终6551号】案中,法院认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以向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交付使用。本案涉及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为“三嗪环”生产工艺技术,如果按照被告所说的该技术为实用技术、专有技术,无法通过登记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应该通过交付技术资料以示交付,并由全体股东监督落实,保证该技术由公司掌握并独自享有。被告既不能提供交付证明,又因公司成立后未投入生产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通过已投入生产应用、公司实际掌握了该技术来证明被告已完成了交付使用而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

关于非货币出资时的非法评估,鉴于非货币财产价值判断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市场上也衍生了许多非规范的评估机构,如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方法不合理、评估结果不真实合理等具体情形,使得非货币财产价值得到天价虚估,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尤其新增了“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在此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已出现虽变更为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后,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公司股东以货币方式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风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一个典型案例,法院认为不合理变更出资方式属变相逃避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

科技公司股东为丁某、马某,注册资本3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5年,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实缴500万元。2020年,张某向科技公司购买熔喷布设备并支付货款,后因设备未验收合格,张某起诉科技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法院于2021年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后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获清偿。

该案判决作出后,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将尚未缴纳的2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变更为非专利技术出资,并登记为实缴出资。张某以丁某、马某在诉讼期间变更出资方式,虚假出资为由,要求丁某、马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上述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且评估机构曾因评估报告批量造假被行政机关处罚。经释明后,股东拒绝重新评估。

法院认为,股东在公司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将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降低了财产价值流动性。且其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股东未能就技术权属转移、用于经营等情况提供基础证据,并拒绝重新评估。因此,科技公司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逃避货币出资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利益,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年认缴制的修订,提升公司设立和注册资本的严肃性,有利于敦促各市场主体谨慎设立公司、谨慎认缴出资和严格依法、依章实缴出资,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氛围。这也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而言,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商业和财务规划在灵活应对出资期限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在满足新公司法规定的在五年内完成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尽量规避相关应对措施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1、2024年2月6日新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


【参考资料】:

一、《典型案例:不合理变更出资方式变相逃避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江苏高院,2023-10-05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nJcCjQ_KVuni9HfCUWu-ng


二、在非货币出资不实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合法利益时,人民法院应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2024-03-03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tb0eZ7pN668l3z4iHLQTRw




作者介绍







黄晨怡

律师


黄晨怡,律师,具有公司法务、公司管理岗等企业工作经历,2022年通过法考进入翰锐律所就职至今,对知识产权管理与维权、诉讼代理等法律事务均具有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




END

作者:黄晨怡  |  编辑:王虹

初审:黄梓琪  |  审:胡厚财  |  审: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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