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公映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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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现象翻新
较长时期以来,一部作品一旦爆款出名,比较少有逃过被“盗版”“抄袭”“侵权”(本文不对“抄袭”“剽窃”做严格区分)的命运。笔者从知名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库”公众号2月10日发文《哪吒2 被盗版偷票房破坏百亿计划》中获悉,一些地方的影院开始出现站票、台阶票、手写票,也有“偷录”片段、甚至“枪版”公开通过网络售卖……此种情况下,片方、影院、观众与“职业偷录人”等群体,自然是感受不同。片方很可能会调整影院密钥使用时间、直至喊停,到头来受损的不止一方。所谓“几家欢喜几家愁”!
几个实务问题
1
关于朋友圈发送《哪吒2》电影截图、视频,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职业偷录人”离场。此外,电影院通常也会在适当的时机、场合提示观众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因此,观众通过朋友圈发送自己在观影时拍摄的单个静止画面甚至几秒钟录像用于表明“到此一游”,属于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严格来说,擅自拍摄、录制正在放映的视听作品((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结合科技发展,不再区分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等表达门类,统称“视听作品”。本文不对“视听作品”和“电影作品”做严格区分),违反观影守则并且侵害视听作品著作权。只是在实践中,非营利性的个人发圈晒图,通常不是视听作品制作方重点规制的对象。
2
关于实付价款明显高出票面价格的操作是否算“偷票房”。
3
关于坐台阶、坐小板凳,观众能否要求电影院按半价退票。
权利保护建议
《礼记》记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强调凡事做好事前规划、准备、防范的重要性。法律意识强、知识产权布局(主要包括作品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早的创作人、研发者或制作者,相对于不做防范的创作人、研发者或制作者,其作品遭遇“盗版”“抄袭”“侵权”的风险较小。
我国围绕电影作品的法规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等社会组织也对电影公映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与提醒和关注。继《刑法》《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法规对电影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以及进出口等事项作出规范指引或保护规定之后,2016年《电影产业促进法》甫一出台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亮点包括:首次从法律高度给了“电影”一个名分;影院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职业偷录人离场;鼓励完片担保,以及积极规定实施电影人才扶持计划等。
综上,电影作品的制作者在立项、备案、摄制、发行、放映、出海等各环节重视授权许可,重视作品、标识和新方案、新设计的登记、注册和申请显得必要。作为影院,按约定使用、延长密钥(时间)并做好票房统计、规范提供放映服务值得鼓励。而作为观众,凭票守时、有序进出场,塑造良好影厅秩序,不擅自在影厅拍摄、录像是基本礼仪。大家行动起来,共同监督、抵制“偷票房”“职业偷录”等影响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和人民群众观影体验的行为,让真诚、用心的电影作品及时“走进千家万户”。
作者介绍
赵俊杰
律师
赵俊杰,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社科专著《船长说版权:复合型法律人才进阶之路》作者。
部分职誉: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秘书处成员、广东省企业千名知识产权高管培训班授课讲师、广州律协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成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家产业园创业导师,深圳、清远、佛山等地知识产权局/文广旅体局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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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俊杰 | 编辑:梁颖嘉
审核:胡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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