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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丨涉游戏版号竞争纠纷的裁判分析与代理心得
发布时间:2025-04-10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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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近年来,随着游戏市场的繁荣发展和海量用户需求的飞速增长,国家为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同时鼓励精品游戏的发展,对游戏行业的监管也日益严格,特别是在游戏版号的审批标准与审批流程上进行严厉管控,这也直接导致了游戏版号的审批通过率断崖式下降。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公开数据统计,2017-2024年期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放游戏版号总量分别为:

在此背景下,不法游戏商家通过盗用、冒用游戏版号的形式对游戏进行经营的现象频发,影响了游戏行业的规范发展,也催生了相应的纠纷及诉讼。依笔者在代理本类案件时的检索分析和实务经验,对游戏版号侵权行为的定性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202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例生效判决,较为明确地否定了在该案中通过民事诉讼(不正当竞争案由)保护游戏版号的可能,尤其值得关注。但同时,仍有多件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案例均对游戏版号的保护给予了肯定和支持。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和研究心得,对涉及游戏版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以供参考。

一、游戏版号的基本概念



游戏版号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对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简称。也即游戏作品在通过出版审批后获得的出版物号,是一部游戏作品获得合法运营资格的“身份证”。

在法律层面,游戏版号并非法定的权利,行业内一般所称的“游戏版号侵权”是指未经游戏版号所有者的授权,擅自使用其获批的游戏版号对游戏进行出版、运营等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某款游戏的批复文件及ISBN核发单

二、涉游戏版号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观点梳理



(一)游戏版号侵权的主要类型

1. 冒用版号

表现形式:侵权者未经版号所有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版号信息,将自己开发的游戏以他人版号名义上线运营。

2. 伪造版号

表现形式:侵权者自行伪造版号及相关审批文件,使游戏在表面上符合上线要求,从而逃避监管。

其中,第1种“冒用版号”的形式因直接涉及版号所有者的利益,是主要引发民事诉讼特别是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情形。

侵权者通过在游戏页面展示他人版号,甚至标注他人企业名称、商标等信息的方式,使游戏非法上线运营,获取不正当利益,使玩家误以为该游戏已获得审批,或与正版游戏存在关联,同时对正版游戏的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挤占其市场份额。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盗用版号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如有涉及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等的,涉嫌构成犯罪。


(二)诉讼案件及法律适用统计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数据库,以“版号”结合“不正当竞争”等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公开的涉游戏版号侵权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共计52件。

经梳理,以上涉及游戏版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所涉法律规定的基本范围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







(三)支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要点

(1)部分案例认为对游戏版号侵权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



以上案例中,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主要为被告提供伪造的游戏版权授权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等材料给平台审核,导致内容未经审批的游戏非法上线,行为人可以借此逃避行政审批和监管,同时也导致公开上线的网络游戏内容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多个判决直述上述行为明显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无具体条文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


(2)部分案例认为游戏版号侵权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关于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有部分司法案例认定游戏版号盗用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上案例中,侵权人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伪造《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及授权书等资料,并在被控侵权游戏页面使用原告享有运营权利的游戏版号、游戏中的“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位置均标注原告的企业名称,会使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玩家在内的一般公众误以为涉案游戏属于原告以及已获得出版审批,导致对原告的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

法院对于适用第六条,通常会要求原告对“混淆行为”“混淆后果”进行进一步举证,如侵权游戏未标注原告企业名称,或原告若并未对案涉版号有实际使用,部分法院对第六条的适用意见则不予采纳。

同时,部分法院在适用第六条时还会对混淆行为中“有一定影响”要件予以考虑,结合原告企业的知名度、游戏评估报告、所获奖项、新闻报道等证据来判定原告企业字号是否符合“有一定影响”的标准,原告案涉游戏版号及相关标识是否具有可以识别来源的作用,从而判定是否造成“混淆”后果。


(3)部分案例认为游戏版号侵权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


以上案例中,对于第八条的适用,通过主张侵权人均从事游戏开发行业,被告主观上应当明知其盗用的相关信息归属于原告公司,却在自己开发的被诉游戏的页面进行标注,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被告就被诉游戏中所使用的上述信息为虚假事实,并足以造成误导性后果,故被告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4)不支持游戏版号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要点

在本案中,法院意见否定了游戏版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对于本案,二审法院认为版号属于行政审批文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企业名称、字号、特有包装装潢等附着企业知名度、影响力和商誉的标识并不相同。并且在通过行政审批后,网络游戏的具体运营过程中,游戏玩家并不会关心游戏对应的具体版号,网络游戏的运营方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也不会宣传游戏版号与游戏之间的对应关系,恰如图书出版商在宣传图书时不会宣传其图书版号一样。

三、涉游戏版号案件办理的分析与总结



结合以上案例及本所代理的案件,我们认为,江苏高院1650号判决与其他判决之所以会存在差异,核心在于对游戏版号性质的理解及认定不同。对于游戏版号的性质主要涉及一个核心问题:游戏版号是国家行政许可事项,但其是否同时兼具民事财产属性,是否可以产生可受保护的民事权益?

无论是涉案原告或是其他版号的获批人,获取版号审批的行政许可,最终目的在于将其网络游戏推向市场以获取经营利益,游戏版号本身也能为获批人带来经济收益,因此应当认为,获批人对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的游戏版号享有民事权益。同时,版号批文本身虽然不可进行交易和转让,但由于游戏版号的稀缺,实际在市场上,通过对拥有版号的公司进行收购、或是合作授权等形式共同经营一款游戏以此获利也是常见的做法。因此游戏版号实质上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进行许可和交易,这也符合民事权益的特征。

同时,对于在涉及游戏版号保护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法条的适用,则需要结合个案事实作具体考虑和分析。

例如,被告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就可能存在是否直接在侵权游戏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企业名称等标识,是否采用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游戏玩法、人物角色、美术设计等,是否进行了与原告游戏相关的宣传方式等各种事实。

对于游戏版号获批人即原告自身情况而言,是否对案涉版号对应的游戏进行过实际运营、原告企业及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案涉游戏知名度情况、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过联营授权等合作关系等,也是案件的重要事实。

以上每一项事实,都可能对案件的诉讼策略和最终认定产生重要影响。代理律师在办理涉及游戏版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综合事实,充分评估,准确把握,厘清案件的内部逻辑,准确选择法律适用,才能有效提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概率,实现案件的诉讼目的,从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邱斌斌

律师


邱律师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领域法律工作已超过20年,目前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之一,并担任律所执行合伙人(主任)一职,同时担任广东省律协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协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侵权判定咨询专家等社会职务。

邱律师曾多次荣获广东省律协、广州市律协的“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表彰,并荣获“广东商标代理十大领军人物”“南方知识产权金牌讲师”等奖项;代理的案件曾多次入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及各级法院、社会组织评选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黄晨怡

律师


黄晨怡律师,拥有多年公司法务及公司管理岗位的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运作管理流程,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担任律师以来,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涵盖合同审查、风险防控、合规管理、诉讼代理等全方位法律支持;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助力企业稳健发展。服务客户包括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Nintendo Co.,Ltd)等多家行业领军企业,深受客户信赖与好评。



END
作者:黄晨怡、邱斌斌 编辑:梁颖嘉
初审:黄梓琪 | 二审:胡厚财 | 终审: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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