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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丨如何判断专利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25-05-15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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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对于权利要求中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简称“缺必特”)的判断,是专利撰写、专利无效以及专利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一环。在专利撰写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会导致专利不被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无效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能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因此,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必要技术特征以及合理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关注的重点。

一、必要技术特征的定义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记载:“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缺必特”?所遵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下笔者将结合现有的无效和行政诉讼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二、无效案例[1]——第5W123595号


涉案专利在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是:“在关锁过程中,还伴有齿轮组件相互转动,才能完成关锁或者开锁动作,这样导致了结构件使用寿命短,从而也导致了门锁使用不灵敏”。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门锁,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变速控制系统,设有一变速电机、一电机齿轮、一行程摆臂及一行程齿轮,所述变速电机与所述电机齿轮相互连接,所述电机齿轮与所述行程齿轮相互配合设置,所述行程摆臂与所述行程齿轮连接;一反锁轴,穿设于所述行程摆臂上,所述反锁轴设有一行程轨道。”


合议组在判断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述:“如上所述,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行程齿轮上必须要有能够与反锁轴的行程轨道配合的凸块或类似部件,这一点在专利权人阐述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也予以认可,否则无法实现反锁轴上行程轨道与行程齿轮的上述配合关系,也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上述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只记载了反锁轴上设有行程轨道,并没有记载与之配合工作的行程齿轮上的相关必要结构,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从该无效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得知:当权利要求中缺少某个技术特征,且缺少该技术特征会导致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时,就会导致“缺必特”。

三、诉讼案例[2]——(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



涉案专利在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是“1、存在顶部的形状变得复杂的问题;2、存在较多所谓在壁厚不同的复杂结构的部分容易发生大的收缩变形、外观面变形、产生缩痕等问题;3、存在不能变薄且大型化的问题;4、存在因该按压力而在车顶容易发生变形、损害外观设计或者造成防水功能降低的问题;5、存在接收灵敏度低的问题。”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绝缘性的天线罩,其下表面开口且在内部形成有收纳空间;天线底座,包括供该天线罩嵌入的绝缘件;绝缘性的振子支架,其竖立设置于所述天线底座上;伞形振子,其通过所述振子支架配置在所述天线底座的上方,包括顶部和自顶部向两侧倾斜的屋脊状的倾斜部,该伞形振子设有前侧部和后侧部,前侧部的顶部的倾斜角比后侧部的顶部的倾斜角大;放大器基板,其设有使所述伞形振子的接收信号增幅的放大器;以及线圈,其插入在所述伞形振子的输出端和所述放大器的输入端之间,用于使所述伞形振子在规定的频率产生共振,该线圈配置于所述伞形振子的前侧部的下方。所述天线底座包括供所述天线罩嵌入的绝缘底座和比绝缘底座小且固定于所述绝缘底座的导电底座。”


对于缺必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必要技术特征所涉的技术问题,是指专利申请人基于其对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的主观认识,在说明书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不同于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重新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2、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只要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可认定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再要求其记载解决各个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

3、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必要技术特征,本意在于规范权利要求的撰写。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不能认为其可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最终,最高院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后可以对权利要求1作出合理解释,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四、总结与建议



根据对以上两个案例的总结,笔者认为就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主要依从以下判断:

“1、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背景技术的问题

2、必要技术特征要解决背景技术记载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

3、理解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在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第三点的判断,也即如何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作出合理理解并得出是否“缺必特”的结论。

在案例一(无效案例)中,涉案专利针对背景技术所提及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得知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其改进点为“行程轨道和凸块的相互配合”,而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行程轨道而省略了凸块,则属于明显缺少了部分技术特征。

在案例二(行政诉讼案例)中,涉案专利针对背景技术所提及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得知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改进点为“将天线底座设置成一大一小的绝缘底座和导电底座,从而增强了灵敏度”,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上,伞形振子不会设置成无效请求人陈述的那样,因此,即使权利要求1中并未进一步记载“伞形振子至少一部分位于绝缘底座上方”,但是也不会因此而导致“缺必特”。

笔者建议:

1、专利撰写方面:应当准确理解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背景技术中主观技术问题之间的对应关系,在专利撰写中对技术方案做合理的上位以进行保护,但同时又要避免因漏写必要技术特征而导致不被授权以及后续被无效。

2、专利无效和专利行政诉讼方面:(1)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合理的理解,所谓“充分合理”,即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做过度要求,不需要将技术方案的各种细节记载于独立权利要求中;(2)注意区分“缺必特”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异同:虽然二者均属于专利无效的理由,但前者规置的是:权利要求书与主观技术问题之间的对应关系,而后者规置的是:权利要求书的概括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之间是否恰当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5W123595

[2]原田工业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


作者介绍




叶凯达

律师

专利代理师


 


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知识产权师,具备理工科教育背景以及多年的知识产权领域从业经验,能够准确理解技术方案,善于从市场和技术角度出发制定策略,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布局、确权和维权方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专利培训、商业秘密专项、国内外专利申请及布局等法律服务,处理过多件专利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涉及机械、电子、材料、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的知名国内外企业,发表的专业文章有《使用环境特征在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的作用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保护范围有冲突吗》等。



END
作者:叶凯达  |  编辑:梁颖嘉
初审:黄梓琪 | 二审:胡厚财 | 终审: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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