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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丨专利侵权中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18-08-17

                                                                                                作者:彭友健


      一、管辖权异议滥用引争议   

      近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下称“惠东法院”)处罚了一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该男子在明知惠东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后惠东法院以该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10000元予以惩戒。[1]


      而在专利侵权诉讼当中,被告往往会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向法院请求中止审理作为诉讼策略。而管辖权异议因程序简单、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更容易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管辖权异议滥用引起的争议由来已久,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一份一份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在这份裁定书中针对律师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直接提出了批评,出现了“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的表述,这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2018年7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也通报三类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根据统计数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3287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仅有6件作出了撤销原裁定的裁判,仅占0.18%。其中, 2015年仅有一件,2016年有两件,2017年有三件。可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高达99.82%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均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定的裁判,而在一审裁定已将确定管辖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进行较为清楚、简明的分析、释明的情况下,大多数上诉人仍坚持一审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提起上诉,不免有滥用诉权拖延时间的嫌疑。若恶意侵权人明知侵权,而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周期的目的,将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


      二、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做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


     第一,诉讼成本低。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六)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此外,不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否正当、结果如何、是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几乎不用承担责任和风险。对于专利侵权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和动辄上万元的侵权赔偿或专利许可使用费是不成比例的,因此恶意的侵权人可以利用该制度,通过极低的成本达到其拖延时间的目的。


      第二,案件审理时间拖延效果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一件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加之送达期限、上诉期限、司法积压期限等,走完一审、二审程序,少则拖延案件审理时限为二、三个月,多则半年,可以很好地到达拖延时间的效果。


      第三,缺乏申请审查环节。[3]目前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一审案件并没有设置申请审查环节。当事人只要提出异议申请,法院“照单全收”,甚至个别当事人以荒唐理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也进入该程序性事项的诉讼审查程序。由于缺少异议提出环节的过滤和制约机制,实践中普遍存在“一提就立”的现象,导致很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必要的管辖权异议案件进入法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管辖权异议滥用对策分析


      首先,设置独立的前置审查环节。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提起,却不用经过立案,仅仅一份申请即可,不需经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审查。管辖权异议作为独立的程序性诉讼,应与其他实体性诉讼一样具有完整的从立案到审理的程序。正是因为目前对管辖权异议缺少“立案”环节,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没有限制和审查,为诉讼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方便。因此,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确保真正有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进入法院。


      其次,提高管辖权异议审理效率。在建立起管辖权案件立案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起“繁简分流”的机制,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效率,缩短审理期限,对于无正当理由或者无证据证明理由成立的管辖权异议可以直接口头裁定驳回,从源头上打消当事人通过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的念头。同时法院也可以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解决审理效率问题,据报道,2017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革工作流程,开发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无纸化流转和审理系统,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流转与审理全程网上进行,最快可以实现当天移送、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当天退卷。[4]


      最后,增加管辖权异议的成本。目前从诉讼费或诉讼责任来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成本基本为零,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无须考虑任何成本,这也是造成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建议,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参考普通民事案件,由申请人预交诉讼费,诉讼费参照本诉的诉讼费按比例收取,若管辖权异议成立,则将诉讼费退还,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应由申请人承担。同时可以参考诉讼保全制度,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因此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由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承担,若查实申请人存在恶意使用管辖权异议拖延审理时间的,可以对申请人进行罚款处理。增加管辖权异议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诉讼双方的利益。


      本文对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讨论,目的并非对使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进行批评或谴责,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设置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仁圣之本,在乎制度也”,管辖权异议制度被滥用的重要原因是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脱离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导致在运行中偏离了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专利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重要特点是时间性,专利权的生命周期并非简单等同于专利法赋予的有效期限,还会极大地受科技更新迭代的影响,如何使专利权人在有限的专利权生命周期内,通过诉讼快速、有效地寻求救济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资料:


[1] 新闻来源:滥用“管辖权异议” 涉事惠东男子被罚万元.《东江时报》2018年8月10日

[2] (2016)京73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

[3] 郝廷婷;龚成.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4] 新闻来源:全程网上办!深圳法院加快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审判效率.广东法院网.2017年11月


作者介绍

彭友健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工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目前主要负责专利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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