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院
锐眼观察 | 不可不知的《专利法》修订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10-19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此次涉及29条条文的修改,经梳理,笔者列出对实务影响较大的十条变化内容:


      一、外观设计增加了“局部保护”

     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实务解读

      在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为专利证书的图片或照片,此次修改把外观设计的定义增加了“产品的局部”,说明修改后专利法将保护局部外观设计。

      专利法修改前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判断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但该原则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是否适用?如适用,则如何进行运用?如不适用,则是用何种判断原则?这都需要后续进一步确定。


      二、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

      1、涉及法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实务解读

      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此次增加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制度。即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变为十五年

      1、涉及法条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实务解读

      修改前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十年,修改后为十五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变的更长。海牙公约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期是15年,本次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变更是与国际接轨。





      四、增加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1、涉及法条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实务解读

      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为本次修法增加的内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对不合理的延迟可以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于“补偿期限”时间长短如何确定需后续进一步明确。

       新药上市审批占用的时间,专利权人也可以提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于“补偿期限”如何确定需后续进一步确定。


      五、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1、涉及法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实务解读

      这是本次修法增加的制度,即只要权利人向相关专利部门书面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且明确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且经公告后即生效。

      此制度实质要件仅要求提出明确的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但未要求使用费公平、合理,与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


      六、被控侵权人有权出具评价报告

      1、涉及法条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2、实务解读

      修改前的评价报告只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修改后被控侵权人也有权申请出具评价报告。《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应作相应的调整。




      七、取消确定赔偿数额依据先实际损失后所获利益的先后次序

      1、涉及法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实务解读

      修改前的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需按权利人所受损失来确定,如权利人所受损失无法确定,才按侵权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修改后取消这一先后次序,即按权利人的具体主张来确定。


      八、增加惩罚性的赔偿

      1、涉及法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实务解读

      惩罚性赔偿为本次修法新增的内容,即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而且是情节严重的,应给予一到五倍的处罚性赔偿。但对于如何判断情节严重需后续进一步明确。


      九、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分别提高到三万元和五百万元

      1、涉及法条

      第七十一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实务解读

      修改前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分别为一万元和一百万元,此次修订分别提高到三万元和五百万元,说明国家在加强专利保护的力度。



      十、诉讼时效变为三年

      1、涉及法条

      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2、实务解读

      修改前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此次改为三年,这是和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进行适应性的更改。


      作者简介:

      胡厚财律师、专利代理师,暨南大学法学硕士,台湾中原大学法学交换生。胡厚财律师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务实的工作作风,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业务,特别在专利业务方面有独到见解。

    胡厚财律师参与或代理过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如中国某知名通讯服务软件的知识产权维权法律顾问工作,广东某电子公司系列知识产权诉讼及专利无效案件等,深受客户好评。


    社会职誉:

      广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
      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专家
      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发展促进会专家库首批专家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家服务团首批专家



      部分典型案例:

     1、代理的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执行案入选2018年度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2、代理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被诉专利侵权案,通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最终成功无效涉案专利,使原告撤诉。

     3、代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维权案,在证据不是太充分的情况下,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最终法院认定公证书上所显示的厂家为制造商。

     4、代理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近50多件系列专利维权案,通过系列诉讼,为当事人清理了市场,遏制了侵权势头,取得良好的经济和市场效益。

     5、代理芬兰塞克托设计公司著作权侵权案,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范围阐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


      参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微信”品牌的知识产权维权法律顾问工作,并参与“微信”多个案件的诉讼工作。其中参与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50大典型案例,2016年度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12大典型案例;参与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三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微信”商标侵权、“qywenxin.net”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6年度广州法院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参与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微信支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0-88835688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007-1009单元



广东翰锐(佛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 0757-86792369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fs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2幢 1106 室




  • Instagram
  • Twitter
  • Facebook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网站ICP备案号:粤ICP备18154054号        技术支持:英铭广州网站建设
技术支持 英铭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