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斌、彭友健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委托人索菲亚家居诉嘉兴索菲亚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电器”)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索菲亚电器等被告实施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除判决各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外,还判决索菲亚电器停止使用并限期变更包含“索菲亚”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整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案件效果。
附图1 被诉侵权网页截图
附图2 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包装
索菲亚家居遂委托我所律师,将索菲亚电器等主体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索菲亚电器在被诉侵权产品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使用“索菲亚”“索菲亚集成”等标识,以及其他被告开设名为“索菲亚集成电器”的淘宝网店以及在网店使用“索菲亚”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索菲亚公司使用“索菲亚”作为企业名称,以及各被告使用舒淇代言人照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除判决各被告赔偿共计35万元外,同时判决索菲亚电器停止使用并限期变更包含“索菲亚”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索菲亚电器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③具体的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主张权利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不同,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认定。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10号案判决书中曾指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时,应当适度从宽把握商品类似的范围。”这更增加了商品/服务类似判定的动态化和个案性。
附图3 集成吊顶产品示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法庭的调查方向,主要通过以下角度作了进一步论证:①充分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涉案网店产品介绍,并收集了对集成吊顶产品的公开说明等事实材料,以便法庭充分了解涉案产品的性质、功能用途等信息;②充分举证“索菲亚”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结合各被告实施的使用“索菲亚”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舒淇的形象进行产品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说明被控侵权商品有明显攀附索菲亚家居的商誉的故意;③提供在先判例等文件进行支撑,特别是经案例检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苏知民终字第0143号“奥普集成吊顶”案判决中,曾提到了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出具的《关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就产品的说明为:“集成吊顶是一种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装修材料的集成,是基于其自身的材质、结构和安装特点而具有集成其他符合其标准的功能模块的吊顶产品。集成吊顶强调的是该产品具有集成符合其规格和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模块的集成能力,其本身仍然是一种顶部装修材料,金属天花板、金属吊顶是金属建筑装饰材料的一种。在集成吊顶产品的实际销售中,是否需要在吊顶产品上加装电器模块、加装哪些电器模块、加装何种品牌的电器模块、加装哪个企业生产的电器模块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这部分也作为了本案查明的事实被法院列入判决书。
关于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话题本文不再展开论述,但由于在前述主张的论证过程中,是否足以造成混淆是重要的构成要件,而这与集成吊顶产品和在先的“索菲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类似的认定存在密切联系(尽管后者并非是必须的前置条件)。二审法院就此的说理部分特别提及:“考虑到家具与集成吊顶同属家装领域,两者在建材市场中一般同时销售,消费者重合度高的事实,可推至涉案商标在集成吊顶商品的消费者中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索菲亚电器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悉索菲亚公司在家装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广受家装行业消费者关注和认可的事实。但其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包含‘索菲亚’字样的企业名称,故意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不正当利用和攫取索菲亚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可见,前述商品类似的认定对于本案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也起到了相应的支撑作用。
作者简介:
邱斌律师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之一,并任律所执行合伙人一职,同时担任的社会职务包括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库专家、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邱律师具有超过十五年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领域从业经验,法律功底深厚,精专于知识产权、企业商事法务等法律领域,特别是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案件进行了深入实践,在代理与知识产权确权相关的行政诉讼和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品牌运营、技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等方面具有较深造诣,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邱律师代理的案件曾入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及广东各级法院评选的各类“十大”典型案例,相关项目曾被广东电视台、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彭友健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取得工学学士学位与法律硕士学位,自2017年从业以来,主要处理专利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项目,能够恰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客户所关注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时跟进案件诉讼进度保持与客户的紧密沟通,力求提供优质的客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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