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涉及的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性,所保护的权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若不注意此类合同在实践中易出现的权利归属以及交易规范等问题,合同纠纷就会频发。
技术开发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二十章第二节,《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的部分条款作了适当修订。体例上由《合同法》的十二条缩减为《民法典》的十一条;内容上完善了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法定义务、技术开发成果专利申请权优先适用的情形以及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前置条件等。
技术开发类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虽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与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在体系上是分开的,但是在商事仲裁与诉讼场合,有时对二者难以严格区分。
截止2020年12月25日,在Alpha案例库中选择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选择裁判时间201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可查阅诉讼案例6557篇。
全国近五年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中2019年案件数量达到2641件,首次突破两千件,可以预见,今后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类案件数量仍将保持较高增速。
(二)地域分布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多数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上海案件量最多,达1656件;北京第二,有919件;广东第三,有849件;江浙地区共计1084件。上述数据也表明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判赔额以及审理水平越高,技术开发合同有关诉讼也越多。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数量超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多数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上海案件量最多,达1656件;北京第二,有919件;广东第三,有849件;江浙地区共计1084件。上述数据也表明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判赔额以及审理水平越高,技术开发合同有关诉讼也越多。
通过对判决书的阅读发现,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四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交付验收、技术成果归属。合同解除主要表现为技术开发方未履行或延迟履行开发计划,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达到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延误、停滞,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交付验收主要表现为未约定交付方式及验收标准情形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完成交付验收的义务;技术成果归属主要表现为未约定技术成果归属情形下,如何认定软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的归属。
(二)违约责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
2.案件概要
2010年7月19日,信息中心、浙江移动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关于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合作协议》。协议内容:浙江移动公司负责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建设;其开发的系统软件知识产权归信息中心和浙江移动公司双方共享;移动公司将系统的建设项目交给其全资子公司融创公司实施,融创公司委托聚合公司开发该系统软件。2010年8月底、9月初项目服务上分别对软件系统项目进行了验收。2011年4月,聚合公司与融创公司签署了《浙江省医院预约挂号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定向商务谈判会议纪要》。主要约定由聚合公司提供系统的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2011年9月底,因三家公司就系统运行后的合作发生争议,聚合公司关闭了服务器,融创公司在此软件服务器基础上开发了新的软件进行运行;2011年10月13日,聚合公司认为三单位未经许可,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形下,使用软件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聚合公司的著作权等事宜,诉至法院。
3.裁判观点
第一,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委托聚合公司开发涉案软件,但并未就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现并无证据表明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对涉案软件的开发作出过实质性贡献,故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聚合公司。
第二,浙江移动公司和融创公司作为预约挂号平台的建设单位和软件开发的委托人,因未与聚合公司作出明确约定,故对涉案软件“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的权利应限于将涉案软件提交给“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使用,向广大患者提供预约挂号服务,并不包括利用受托人的源代码进行后续开发。
4.律师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和第八百六十条延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作了非实质性修改,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本案中委托方未与受托方约定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故涉案软件著作权人为受托人。技术成果归属本身不复杂,在双方合同约定清楚的情况下,不易发生争议,但是实践中技术开发双方往往忽视技术成果的约定。
通过前述案例争议焦点可以看出,大多数争议发生的原因在于技术开发双方合作的基础——技术开发合同,未对争议内容事先约定或约定不清晰。这也就提示行业企业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务必重视技术开发合同条款的拟定;律师法务须熟悉技术开发合同法律规则、培养案例对比思维、注重电子数据的保存和搜集,并实时关注企业实务法律需求。
(一)“财富的一半是合同”,重视技术开发合同条款拟定
技术开发合同不仅是双方项目研究开发的基础,也是法官裁量案件的主要依据,必须重视合同条款的拟定。对于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条款,应当明确违约责任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对于技术开发过程中新增开发需求,应当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有效的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内容,并就技术开发进度、交付验收时间重新进行约定;对于验收标准条款,须做到既符合行业习惯,又便于双方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知识产权条款,须对软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作出明晰约定;对于其他条款,要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约定。
(二)以法律为准绳,深谙技术开发合同法律规则
请求权基础要能结合不同的案件事实,充分运用现行法律规则,要熟悉、深谙相应的法律规则。《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法律适用时的两个优先级别。第一级是依照《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另外规定,第二级是以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同时,随着《民法典》的施行,理应关注《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开发合同规则的法律变化,技术合同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及其合同篇通则的规定。
(三)案例是鲜活的法律,培养案例对比思维
深度运用大数据检索工具,加强类案检索。要熟练运用案例检索工具,检索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并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类案检索应当主要检索上述范围内案例。
培养案例对比思维,除了检索类案外,对于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还要检索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判决结果有差异甚至截然相反的生效案件,通过正反案例对比,突出己方观点,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更有力说服法官支持己方。
(四)证据是诉讼之王,注重电子数据的保存和搜集
证据往往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和成败,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也不例外,除了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作为基础性证据外,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聊天记录、往来邮件也是重要的补充证据。例如微信聊天群往往记录着双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这些记录可能对案件事实的呈现具有重要作用,应当长期保存;在发生合同解除场合,要注意合同解除通知是否有效送达对方;在交付验收场合,要注意交付验收单是否签字确认。同时,对于重要的电子数据,应当及时通过公证等手段进行固定保存,以免灭失。
(五)做更懂行业的法律顾问,方能解决企业实务需求
行业有自身特点,要结合行业情况,搞懂行业本身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提供特色法律服务。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双方应根据合同项下的“软件”门类采取相应的表述,在合同中务必约明需要交付的日期、程序(是否包含源代码)、具体文档名称,以及其他标的。其次,合同双方应在开发合同中约明受托方在交付合同项下的程序、文档或达到满足委托方功能需求条件时属于验收合格。再次,研发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要取得成果,而该项成果达成后的所有权和利益是当事人最终的追求,对其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应当明确进行约定,包括可能会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如何使用等。最后,一般以违约金的方式出现,当事人应当对违约金以定额或定比例的方式进行约定,包括损失发生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等。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属于多发、疑难案件,多发争议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交付验收、技术成果归属等。作为行业企业,要重视技术开发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审查,尤其是交付验收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并注意技术开发项目沟通过程中电子证据的留存与保管;作为实务人员,要在《民法典》基础上熟悉技术开发合同法律规则,并利用大数据培养正反案例比对思维,同时实时关注行业企业法律需求,做更懂行业的“法律顾问”。
作者简介:
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从业18年以来,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与竞争垄断法的研究与实践,所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典型案例库。
社会职誉:
赵律师平素热心社会文化事务,普及知识产权,曾获评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文化法律服务论坛“十大青年领军人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优秀调解员”,有较为丰富的校外导师授课经验,首届“广东省大学生版权知识演讲大赛(总决赛)”评委。目前系:
4、高杉LEGAL评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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