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宫晓凝、张春霞、钱戎
引言:
“直播带货”是2020年最受关注的热词之一。国内直播电商最早可以追溯到2016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直播带货”模式由于能给消费者带来更直观、生动的购物体验,并常伴有大幅度的价格优惠,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转化,逐渐成为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的新增长动力。2020年伊始,受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餐饮、实体零售、旅游文化等传统消费市场几乎停摆,“直播带货”市场用户却逆势增长。根据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国内在线直播用户规模达到5.5亿人,用户增长速度超过9.2%;直播电商市场规模从2017年190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4338亿元,2020年预计规模将达到9610亿元,同比增长122%①。
第一部分 “直播带货”的概述
一般而言,“直播带货”是指品牌商家通过互联网的直播平台或者直播软件,使用直播技术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的新型服务方式。从“直播带货”的全流程来看,其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品牌商家、MCN机构、主播、平台和消费者,而根据“直播带货”具体运营模式的不同,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也都有所区别。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各主体在“直播带货”全流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品牌商家的“入局”模式
品牌商家要“入局”“直播带货”无非是两种途径,一是搭建属于品牌本身的直播间,二是与代播服务商进行合作。搭建属于品牌本身的直播间进行自播,囿于电商平台的入驻规则,对品牌商家而言难度系数较大,一般适用于本身已具备一定规模、品牌知名度较高、在电商平台上的粉丝数较多的商家。以淘宝和天猫平台的入驻规则为例,卖家要申请为商家主播,需要在店铺信用等级、商品数量、销售数量、成交金额、粉丝数量、运营能力和主播素质等方面符合平台的要求。因此,对于中小型商家来说,其更倾向于选择与代播服务商进行合作,比如较为常见的是在阿里V任务平台发单。相比较而言,品牌商家与代播服务商合作“入局”,不仅要涉及与直播平台的入驻和交易规则的合规审查,还有与代播服务商之间的合作协议、选品、宣传、主播资质审核等方面的风险防。
(“淘宝一姐”薇娅直播带货)
(二)MCN机构的角色定位
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为MCN,直译是“多频道网络”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内容生产者的经纪公司”,是孵化和培养网红(即KOL,Key Opinion Leader)的机构,是链接KOL和品牌商家、平台之间的枢纽,通过将KOL带来的流量传导至平台变现,实现品牌商家盈利的闭环。根据克劳锐发布的《2020年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国内MCN机构数量已经达到20000+②,吸引了大量的KOL与其签约,甚至成立属于自己的MCN机构。与此同时,MCN机构在“直播带货”环节中复杂、多变的角色定位,使其不仅与品牌商家、平台之间有合作协议合规审查的必要,也有与KOL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纠纷的风险防范,例如:两者法律关系的界定、直播帐号的权属争议以及KOL因“跳槽”而触发的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等问题,都是这类新兴机构和行业普遍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主播的身份划分
从主播身份的类型划分,目前在“直播带货”中较为常见的主播可以分为网红达人、明星、政府官员、企业CEO和传统媒体主持人。政府官员和传统媒体主持人的“直播带货”通常具有公益性质,企业 CEO带货是自家商品,因此发生法律纠纷的机率极低,故本文不再单独阐述。而网红达人、明星主播则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极易出现违规问题,比如刷单、炒信、直播过程中的虚假宣传、“翻车”、交易数据作假等等,同时,主播因其与品牌商家、MCN机构甚至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不同,由此导致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同,最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与其他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
(四)直播平台的分类
直播平台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平台开辟直播区域,如京东直播、淘宝直播等,也包括虎牙TV、斗鱼、抖音、快手直播等属于娱乐型社交直播的平台。对于品牌商而言,“入局”直播带货选择平台至关重要。一般而言,例如京东、淘宝之类的直播平台本身就具有强电商的属性,流量也较为集中,因此对于众多中小商家而言,并不具备优势,也并非首选;而娱乐性社交直播平台相对则更加灵活,不同的平台会根据各自特点,基于用户偏好、浏览习惯或者主播私域流量等进行引流,对于中小商家而言选择更多样。然而,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如何制定合理的平台直播规则、对商家、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否能规避自身责任、乃至对商品销售售后环节平台应承担怎样的义务等等问题,都应当引发平台经营者的注意和重视。
第二部分 直播合作协议的法律风险
(一)合作方式及内容
品牌商基于带货主播的客户流量、号召力选择与其合作,双方的合作模式可以是:1.独家合作,即约定只能由特定的主播为其提供带货服务;2.也可以是非排他的合作,即约定品牌商可以同时选择多个主播进行带货;3.可以是按次/按实际销售的产品签订协议提供品牌“坑位费”;4.也可以是签订框架协议,按照实际的直播次数/实际销售的产品最后结算。
保密条款在主播与MCN机构之间、主播/MCN机构与品牌商之间存在具有必要性。MCN机构对主播的培训内容及投入的费用、MCN机构的客户资源,品牌商向主播/MCN机构支付的“坑位费”、收益分配方式、具体分成比例等等作为各自最核心的商业成果,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如果该部分信息在双方结束合作后被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向任意第三方,尤其是竞争对手泄漏,将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建议各方在合作协议中就可能构成己方商业信息的的内容进行明确,就需要保密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并就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三部分 主播法律风险
(一)主播资质
主播资质涉及到主播与MCN机构或品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主播资质最基本的要求,参照《广州市直播电商服务行为规范》第八条的规定,应当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应理解为民法典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包含“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及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主体”。
如在(2019)辽0911民初1584号中,法院也是按照此思路进行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涉案主播)出生日期为2002年3月29日出生,与原告(直播平台)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其实际年龄只有十七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确定其效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于某对涉案合同明确表示不予未追认。被告系在校学生,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故法院也无法视为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效力。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定义规定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02刑初1430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爽在快手直播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此,若在直播间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直播平台和主播均有可能直接面临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风险。
对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未完待续,请期待《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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