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消行业“爆款”产品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必然性
而“爆款”产品的出现,在给品牌方带来可观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攀附者的竞相模仿。“仿品”大量出现挤占市场份额,影响正品产品美誉度,给品牌方也带来了无尽的困扰。如何平衡与兼顾快消行业“爆款”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与前期成本投入、维权风险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和困境,是我们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二、问题的提出:快消行业“爆款”产品知识产权维权面临的困境
由于快消行业“爆款”产品从设计理念的产生、设计方案的确定到产品名称、包装的确定、面世和市场的推广等一系列流程,往往都是需在短期内完成的,并且上市推广销售的期限也不会很长,因此,对于“爆款”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权,既要兼顾品牌方对维权前期成本投入的考虑,又要确保维权策略有较高的可行性,“爆款”产品在权利基础选择和维权策略的确定上,都会面临一定的困境。
1、权利基础的选择
(1)商标权:权利基础稳定但并不实际
毫无疑问,商标权是知识产权各项权利中最为稳固的权利基础,也是众多品牌方在制定知识产权维权策略时优先选择的权利基础。但对于快消行业的“爆款”产品而言,如前所述,其从形成设计概念到产品上市推广,往往也只有几个月的时间,成为“爆款”的持续时间也不长,而从商标申请到下证耗时较长,品牌方往往不可能等待下证后才将产品上市推广;同时,目前仿冒行为也较少直接抄袭商标标识,故商标权利基础即便稳定,但在实践中,很少作为“爆款”产品维权首选的知识产权权利基础。
(2)著作权:对独创性要求较高且判赔不高
如果选择以不正当竞争案由维权,首先应证明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考虑交易记录、宣传推广、获得荣誉等方面的深度、广度和持续度的因素。但如前所述,“爆款”产品的上市推广期往往仅有几个月的时间,销售推广模式以网络推广、主播带货等新型模式为主,极少进行线下推广或宣传活动。同时,由于品牌方对产品的更新换代较为迅速,即便销售数据较好的“爆款期”持续时间也不长,因此,能否证明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是选择此类权利基础维权的风险。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判赔数额的确定,除了考虑品牌本身的知名度、产品的销售时间和数量外,对于侵权行为获利金额和侵权恶意程度等因素的考量也十分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获利往往难以取证和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数额,往往不符合权利人的预期,对权利人后续维权的积极主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解决的思路:兼顾权利人需求与快消行业“爆款”产品特性,综合运用各类维权策略和手段。
针对快消行业“爆款”产品知识产权维权面临的困境,我们在对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司法裁判标准的掌握,特别是已有案件的代理经验总结之下,对于相关品牌方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以下的解决思路:
1、“爆款”产品权利基础的优先布局和实施。
虽然并非每一项权利都能作为维权策略的权利基础进行选择,但在“爆款”产品的设计之初,品牌方仍应当优先进行布局,对相关的商标、版权和专利权同步进行申请注册,既阻隔其他主体随意仿冒的行为,也为今后的维权权利基础选择打下良好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爆款”产品特定名称的字样或图形,也应当提早进行核心类别或全类注册,使“爆款”产品的特定名称快速成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与其他品牌区别开的独特标识。
2、针对不同产品实际选择可行性更高的权利基础。
制定维权策略和案由选择时,应结合具体的产品类别、权利基础和侵权表现,选择可行性更高的权利基础进行主张。以我们办理过的案件为例:对既有商标权利也有著作权利的知名饮料产品,选择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多个案由,启动多个案件,争取高额赔偿;对于具有独特设计的美妆产品装潢,在同时具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由选择时,经分析得出选择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举证更为有利;对于具备独特外观设计的产品包装形状,在评估专利稳定性基础上,选择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起诉讼,确保案件的成功率。
3、多方收集证据证明“爆款”产品的知名度。
4、对侵权主体及其可能的关联公司进行全面检索。
如前所述,在侵权主体可能为空壳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判赔数额执行到位率,可以通过检索该公司股东信息,结合侵权产品上披露的其他信息,寻找其他可能的关联公司或个人,进而将其同时作为被诉侵权主体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结合案件实际审慎选择管辖法院。
由于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管辖连接点,特别是被告较多的情况下,可选择的管辖连接点众多。在选择更为有利的管辖法院时,一方面我们基于丰富的办案经验提供备选法院,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检索以及研判,分析专业性更强、裁判尺度更为有利的管辖法院。
6、尝试申请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如前所述,“爆款”产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周期较长,无法即刻阻止仿冒产品的流通。故在侵权表现较为明显、对品牌方“爆款”产品销量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一旦被法院采纳,即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最大程度减少品牌方的损失。
7、积极收集被诉侵权主体的获利证据。
一般而言,侵权主体对“爆款”产品的仿冒成本低廉,获利畸高,但若忽略相关证据的收集,法院在作出裁判时无相关数据参考,确定的判赔数额往往不高。因此,在对被诉侵权主体获利证据的收集时,应考虑调取侵权主体在第三方平台的销售数据、利润率以及其多次、重复侵权的证据等,争取较高的赔偿数额。
综上,快消行业“爆款”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既要兼顾品牌方高效、快速打击“仿品”的需求,也要在个案中突破司法实践对传统行业和产品相关认定的裁判标准,需要我们在对个案的分析研判中找准方向、穷尽手段、逐个击破,从而争取到最为理想的结果。
作者简介:
专业经验:
任职于广州地区法院期间,审理涉知识产权及商事案件1500余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定标准;撰写案例分析多篇,其中2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2篇案例分别被省市法院案例刊物采用刊登;撰写调研报告、论文多篇,获得省、市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奖项。
担任律所合伙人、产品总监和高级顾问期间,曾为新世界地产、卡塔尔驻广州总领事馆、百草堂医药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注于与知识产权、股权、金融、土地转让等纠纷领域相关的各类争议解决,能够迅速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制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同时对公司、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预估和评判。
社会职誉:
广州市产权保护专家咨询组专家
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纠纷兼职人民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联合会首批专家服务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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