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娜
一
案情简介
二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奥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三
案例评析
二、原告奥某某公司无催告被告某某电子商务公司“撤回警告或行使诉权”的“警告”前提,同时原告奥某某公司未催告被告奥某某公司“撤回警告或行使诉权”。
1、根据前述第一点,原告奥某某公司未向被告某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故原告奥某某公司无催告被告某某电子商务公司“撤回警告或行使诉权”的“警告”前提。
2、原告奥某某公司向某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内容仅要求被告某某电子商务公司撤回行政投诉,并没有“行使诉权”的陈述,因此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对催告内容的要求。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规定要求“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催告权利人“撤回警告或行使诉权”,即,催告内容应同时包括“撤回警告”“行使诉权”两项内容。本案中,原告奥某某公司发出的《律师函》的最后一段相关催告内容,仅要求被告某某电子商务公司撤回行政投诉,没有“行使诉权”的陈述,因此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对催告内容的要求。
三、原告奥某某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期限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奥某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函》是否妥投,实际上被告某某电子商务公司也并未收到原告奥某某公司《律师函》。即使按原告主张的《律师函》妥投时间,原告起诉之日距《律师函》发出之日也未满两个月,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期限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奥某某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告奥某某公司在庭审中听取我所律师答辩意见后,于庭后主动撤诉。
四
律师办案小结
笔者作为本案被告某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代理人,在代理此案件时,通过研读相关案例,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之诉的代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委托人(权利人)是否有发出“侵权警告”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害专利权的侵权警告是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之诉受理的前置条件之一。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向涉嫌侵权方发送书面律师函、公司函、警告函、网站平台投诉就其在本案主张的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产品进行过平台投诉等等。笔者也曾受权利人委托向涉嫌侵权人发送过此类函件,在草拟律师函时,笔者通常会在律师函中写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具体专利号、涉嫌侵权产品的链接、销售平台等侵权事实,并且会在律师函中明确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
书面催告是被警告人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程序性要件之一。被警告人在收到警告后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也不撤回警告,导致侵权争议无法确认,被警告人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之诉。因此,要确定被警告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之诉”,应先确认委托人是否收到被警告人的催告函,应谨慎核实催告函中是否有催告委托人积极行使诉权的相关内容。
评估被警告人在本案主张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产品是否落入委托人(权利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建议委托人(权利人)尽快撤回警告;如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可以建议委托人(权利人)考虑在被警告人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中积极反诉并要求被警告人赔偿损失。
END
文章内容仅为交流研习之用,作者观点不代表翰锐所持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与我们联系并在转载时注明来源。
作者简介
邓娜, 具有法学、工学双学位,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及丰富的专利撰写经验。现为翰锐律所律师,为多家企业担任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并同时提供知识产权确权及维权服务。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0-88835688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007-1009单元
广东翰锐(佛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 0757-86792369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fs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2幢 1106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