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撷英|2023年度翰锐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30

导语



“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即将拉开帷幕。日前,翰锐律所总结2023年度经办案件,形成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详情附后。


目录




一、代理委托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诉揭阳市榕城区永恒电吹风器厂、深圳市富力士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不同经营主体对同一字号的知名度可以共同累积


二、代理委托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诉佛山三叶草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侵权产品后台销售数据缺失情况下,结合相关数据精准推算被告获利改判高赔偿额


三、代理委托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也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注册商标作为隐性关键词投放竞价排名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四、代理委托人中山市天弘餐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顺德区旺溢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陷阱取证”抗辩的认定


五、代理委托人广州均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与苏州抓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六、代理委托人汕头市骏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新旺百货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著作权权利基础授权链条不完整抗辩的运用


七、代理委托人厦门笑笑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强、广州壹嘉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等

与熊杰清侵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

——抵触申请抗辩及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八、代理委托人东莞市鹏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鼎泰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与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被诉侵权产品更换零部件是否构成技术改动的认定


九、代理委托人广州飞升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与弗戈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关于“恒流注液泵”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一案

——无效宣告技术特征比对可视化的应用


十、代理委托人GALENIC COSMETICS LABORATORY

galenichealth.com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

——不具有合法利益通用顶级域名转移的认定



一、



代理委托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诉揭阳市榕城区永恒电吹风器厂、深圳市富力士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不同经营主体对同一字号的知名度可以共同累积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7 民初 30701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民终 26552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未经许可使用“名创优品”标识构成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名创优品”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揭阳永恒电吹风器厂、富力士公司。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对于不同经营主体对同一字号的知名度可以共同累积,且在商标与字号同一的情况下,商标和字号之间的知名度可以相互辐射和共享,即本案权利的主体自企业成立时即已具有一定影响,从而将知名度形成的时间点大幅提前;同时关于对被侵权人的行为性质进行评价的时间节点,二审判决亦采纳了我方意见,正确地指出应以被诉行为发生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判断;最后充分考虑侵权人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是否足已造成混淆后果等因素予以认定永恒厂、富力士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向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和解决,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权益,并对于仿冒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知名度证据的使用、关键时间节点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论述,对于后续的案件分析和案件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1、【权利冲突的诉讼策略】本案被诉行为发生时,以及提起诉讼时,被告方在涉案商品上持有的“名创优品及图”等商标仍处于注册有效状态,且申请日较早;为解决本案争议,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慎重评估,我方认为无需等待对被告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的结果,而直接选择了以“名创优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权益作为基础,发起了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2、【在知名度的认定方面】因商业经营上的客观原因,权利人早期存在多个经营主体,包括中国境内的公司,以及海外设立的公司,这为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举证和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也是多主体的集团公司在同类案件中经常面临的困境。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对于不同经营主体对同一字号的知名度可以共同累积,且在商标与字号同一的情况下,商标和字号之间的知名度可以相互辐射和共享。这为认定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具有一定影响提供了事实基础。

3、【在先合法权益的时间点】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市场上已经存在在先合法权益,故一般来讲,应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状态来审查原告是否存在该在先合法权益,但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主张在原告该“在先合法权益”之前其有其他更早在先权益的,则应审查被告提出抗辩的权益是否较原告权益在先且合法。这既涉及双方合法权益形成的时间点的对比,也涉及在民事案件中有必要对被告据以抗辩的所谓的权利的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

4、【商品和服务之间的混淆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是行为规制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混淆行为的认定不应以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为限。本案中,虽然涉案的“吹风机”商品与原告主营的“新零售”服务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分属不同类别,并且在性质上分别属于商品和服务,存在一定差异,但案件准确认定了侵权人擅自使用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混淆后果,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



代理委托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诉佛山三叶草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侵权产品后台销售数据缺失情况下,结合相关数据精准推算被告获利改判高赔偿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 2682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49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佛山三叶草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天猫、京东店铺“索菲亚三叶草专卖店”运营中,在店铺名称、店铺招牌、店铺页面与产品名称、产品宣传图片以及定制淋浴间产品中大量突出使用“索菲亞”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认定“索菲亚”为驰名商标,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赔金额提起二审上诉,我所接受委托代理二审程序,最终二审判决在维持了一审侵权认定的基础上,将一审的100万元判赔金额改判为750万元,实现了判赔金额的大幅度提高,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认定“索菲亚”商标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涉案的侵权商品为淋浴房、淋浴隔间,属于商品与服务分布表第11类的商品,而索菲亚公司的商标知名度主要形成于家具等商品上,属于第20类。鉴于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索菲亚公司的“索菲亚”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了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获得保护,从而认定被告方的行为侵害了索菲亚的驰名商标权。

2、【充分运用事实和程序,进行酌定判赔金额的精算】

在一审认定索菲亚公司第1761206号“索菲亞”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二审中我方律师作为索菲亚公司的代理人,积极申请调取佛山三叶草公司的后台数据。但是由于涉案网店已经关停,天猫平台后台数据已经缺失无法核实,京东平台后台数据也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侵权人的获利,突破一审判赔金额,是本案的重大挑战。

我方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申请二审法院责令三叶草公司提供其网店经营的财务数据,并得到了法庭支持。三叶草公司此后仍拒不提交相关销售记录、账务账册等证据,这为适用优势证据的规则,以及举证妨碍制度,都提供了程序上的基础。

经对公证书所显示的网店前台页面的销售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结合京东后台调取的部分时段的销售数据,我方律师按照调取的京东数据记录的产品最早上架时间至最晚下架时间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并据此推算京东平台涉案店铺的销售总额;在天猫店铺的后台数据完全缺失的情况下,我方主张依据其公证取证到的涉案店铺侵权商品中间售价或每平方米单价与销售量推算出涉案天猫店铺在整个侵权持续时段的销售总额。以上计算方式是在证据事实基础上的酌定计算,科学、合理地反映了被上诉人的侵权获利情况,并结合对同类产品合理利润率、被告方以侵权为业等事实的举证,最终二审法院关于判赔金额的考量,基本上与我方的计算思路一致,从而实现了判赔金额的大幅提高。


三、



代理委托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也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注册商标作为隐性关键词投放竞价排名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21465号



案情简介

原告也古公司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逸仙公司擅自使用“啪啵”注册商标作为隐性关键词投放竞价排名广告、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宣传主题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本所代理逸仙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提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两审法院审理,均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逸仙公司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通过举证不同用户、不同时间点的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作为反证,以及淘宝公司提供的后台的数据说明,印证了逸仙公司未在案涉期间投放含有“啪啵”的关键词或词组用于直通车搜索营销推广服务。

法院认定原告产品与涉案产品不足以认定为相似,被告行为不足以导致被诉产品被误认为原告产品或与原告存在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也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不论在案件程序还是实体审理上均实现了我方的诉讼策略,取得了各方面的全面胜诉,其典型意义包括:

1、对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给予了明确认定。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表面上看来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管辖。但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优先使用特别规定的管辖规则,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定,本案法院再次明确了对于“线上线下结合”类的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管辖。

2、对于【竞价排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认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关键词设置的方式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在搜索引擎中将他人商标等信息进行关键词设置的行为,分为关键词的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而关键词隐性使用是指将商业标识或热搜词汇等作为系统运行后台的搜索关键词,使得网络用户在前端使用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使用主体的链接或应用能够出现在前台搜索结果的展示界面。

对于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综合后台设置行为的目的与前台搜索结果页面呈现的具体形态进行具体判断,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3、对商品装潢、宣传语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主张权利元素的显著特征,并注意与【公有领域】的边界分野。本案中也古公司主张的商品装潢为简单常见的双色撞色设计,主张的广告宣传语为濒危动物主题元素,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准确认定了以上均属于公有领域元素。逸仙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模仿也古公司主张权利的元素的意图,客观上其行为也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并不涉及不正当竞争。


四、



代理委托人中山市天弘餐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顺德区旺溢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陷阱取证”抗辩的认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知民初1390号



案情简介

原告系名为“一种桌下空气净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持有人,2022年1月,原告称发现被告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桌下空气净化装置,该装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向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山市监局在被告工厂查获28台被诉侵权产品。后续原告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共计101万元。

本案我所作为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反复梳理后认为,被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仅是按照案外人定制形成,被诉侵权产品也并未在市场正式售卖及流通,因此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原告与案外人存在关联,原告的提交的证据属于“犯意诱发型”取证,是“陷阱取证”的一种,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在本案代理过程中进行证据合法性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天弘公司在已生产的产品基础上应客户要求,改动部分技术特征生产出样品,旺溢公司获取证据的方式有悖常理,且客户在未收回定金就直接拉黑对方等种种不合理因素,认定该客户与旺溢公司存在关联,客户的行为实际上代表了旺溢公司的意志。

另据法院查明,除了该客户本次要求外,此前天弘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均不侵权,即天弘公司本次涉嫌侵权是偶发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天弘公司仅基于旺溢公司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支持权利人诉请天弘公司侵权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旺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旺溢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我所在接受委托代理后,迅速制定以及调整完善诉讼策略,在本案代理过程中着重进行证据合法性抗辩。在庭审后,代理人也进一步提交了关键事件发展的时间线梳理,积极有效与法院沟通联系,强调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原告与案外人存在关联,其提交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法院在我方无法提供权利人和下单客户关系的直接证据下,突破形式审查而回归案件实质,采纳了我方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认定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存在关联,被告仅基于原告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不能作为权利人起诉天弘公司侵权的证据。


五、



代理委托人广州均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与苏州抓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 0111 民初 3263 号



案情简介

原告2018年完成“Avec Moi 牙膏管状包装系列”美术作品并发表,于2022年完成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1-F-00297295)。其发现被告在天猫、抖音网店中对于牙膏和漱口水的生产销售是对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其侵犯原告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我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本案,从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认定的角度出发,提出抗辩意见:在原告版权登记前在相同或近似类别商品上,涉案美术作品已十分常见,原告的涉案美术作品设计简单,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及图案均为被告自有设计,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及细节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对其自有品牌宣传力度大,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仅是对公有领域公共素材的简单组合,不能体现作者独特的艺术思想及个性特征,无法达到最低限度的创作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在本案中基于该美术作品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全部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对案情细节进行梳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即判断原告所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所律师将原告所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拆分成外包装软管形状、牙齿图案、英文文字共计三个构成要素,并针对每一个构成要素发表详细的比对意见以及提交检索证据,主张远在涉案美术作品创作完成之前,市场上已有“管状包装产品”使用商标加图案的排布设计,涉案美术作品是对牙护行业内公有领域公共素材的简单组合,无法达到最低限度的创作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涉案美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十分理想的诉讼效果。

本案的核心是对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作品的独创性指的是作者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或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创作出来的作品必须是智力劳动成果,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表达并达到最基本的创作要求。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被个人所独占,因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六、



代理委托人汕头市骏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新旺百货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著作权权利基础授权链条不完整抗辩的运用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1402民初814号



案情简介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下称“北大青鸟公司”)是本案涉案字体的著作权人,其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新旺百货超市(下称“新旺超市”)购买到了被告汕头市骏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骏盛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上的字体与北大青鸟的字体相一致,北大青鸟公司认为骏盛公司、新旺超市侵害其复制、发行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原告在开庭后撤诉。

典型意义

本所在接受骏盛公司的委托后,认真、仔细查看原告的起诉材料,发现其中存在以下两点主要漏洞:

1、北大青鸟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字体的创作完成和发表时间,二者存在矛盾,其著作权是否存在存疑;

2、涉案作品登记证书是由山东省版权局出具的,且登记证书后无任何有关涉案字体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北大青鸟提交了山东(潍坊)版权服务中心作出的声明以及涉案字体的具体表现形式,证明其是涉案字体的著作权人,山东(潍坊)版权服务中心作为山东省版权局的下级单位,是否有权对上级单位的文件进行确认无任何官方文件证明,且该服务中心与北大青鸟公司存在人员与业务混同,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是无法确认的。

细节决定成败,本案代理律师通过仔细翻看案卷材料,锁定对方证据漏洞,并以此进行反击,否定对方权利基础,导致原告撤诉;并且使当事人免于赔偿、避免诉累,尽快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为当事人争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七、



代理委托人厦门笑笑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强、广州壹嘉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等

与熊杰清侵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

——抵触申请抗辩及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知民初1230号、(2023)粤73民初2996号



案情简介

原告熊杰清以被告厦门笑笑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笑笑熊公司“)、广州壹嘉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壹嘉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对两案共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刘志强、邵兆武分别对各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原告收到四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当庭撤诉。

典型意义

本所在距离开庭不到两周的时间接受四被告委托后,迅速查看案件材料,理清案件事实,采取多种抗辩理由,积极应诉的诉讼策略。

一方面,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作出不侵权抗辩;另一方面,代理律师针对涉案专利进行有针对性的检索,快速找出现有技术/设计,作出抵触申请抗辩及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并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无效宣告申请决定书中所体现的观点,加强我方的证据。

通过代理律师快速反映并积极收集证据,原告当庭撤诉,不仅使当事人没有承担巨额赔偿,而且减少诉讼成本、避免诉累,尽快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实现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八、



代理委托人东莞市鹏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鼎泰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与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被诉侵权产品更换零部件是否构成技术改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1925 号



案情简介

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东莞市鹏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园公司”)、东莞市鼎泰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丰公司”),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生产设备;两被告销毁使用涉案专利权的设备;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等。

本案诉讼前,长园公司曾向东莞市监局提出专利侵权行政投诉,东莞市监局受理后对鹏园公司所使用的生产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拍照,并未进行证据保全。而后,一审法院依原告申请对鹏园公司被东莞市监局查获的被诉侵权印字机进行现场勘验,并将鹏园公司指认的设备拆卸后带回。一审期间,虽然长园公司确认一审法院勘验的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认为是鹏园公司对行政查处的被诉侵权产品后面进行了更换导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长园公司指出勘验的被诉侵权产品与行政查处的被诉侵权产品存在的三处不同均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无直接关联,对于长园公司主张鹏园公司有意隐藏、毁灭证据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鉴于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长园公司不服,提起二审主张鹏园公司存在隐藏毁灭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专利侵权。二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未对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过程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产品使用人有正常使用该产品的权利,同时,在产品被使用过程中涉及非技术特征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也属正常,产品使用者也进行了相对合理的解释说明,专利权人认为对方存在隐藏毁灭证据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经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更换零部件是否构成改动具有典型意义。

首先,因专利权人对被诉侵权产品仅进行了行政查处勘验,并未进行证据保全,产品使用人依然有正常使用该产品的权利,因此,在产品被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零部件更换也属正常使用维护行为;

其次,产品使用人所更换的零部件并未涉及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所更换非技术特征零部件是为配合正常生产任务,并为提高生产效率而换,并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属于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合理使用和零部件更换,并不存在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改动,不存在隐藏毁灭证据;

最后,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比对,应依据全面覆盖的比对原则,零部件的更换并不构成改动的前提下,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部件进行全面比对。


九、



代理委托人广州飞升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与弗戈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关于“恒流注液泵”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

——无效宣告技术特征比对可视化的应用

案件编号:5W131328



案情简介

弗戈科技(东莞)有限公司2022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创造名称“恒流注液泵”、专利号“202221709604.X”的实用新型专利。“恒流注液泵”主要应用与新能源电池及生物医药领域,涉案专利能够实现不间断持续稳定注液,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本案专利代理师充分理解专利技术方案、合理界定该实用新型专利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利用检索平台的检索逻辑及算法,准确制定检索式,从而检索到用于评述该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在口审环节,代理师向审查员逐一对技术特征比对,并向合议庭提交产品实物图纸、工作原理图以便审查员快速理解技术方案,以及对区别技术特征拆分的理由。最终,最终该实用新型专利被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1、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如果涉及复杂的机械结构原理可提交产品实物图纸或工作原理图,将复杂及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比对问题可视化,以便审查员能快速理解;

2、若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解决了专利索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时需要对专利的技术问题进行重新确定。对于复杂的机械结构类专利技术方案,则需要合理对涉案专利区别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合理的划分,便于对技术启示的检索;

3、对检索工具的熟练使用,在“先准后全”的检索思路下,利用检索工具的检索逻辑及算法,高效地检索到现有技术文件。


十、



代理委托人GALENIC COSMETICS LABORATORY

galenichealth.com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

——不具有合法利益通用转移的认定



案情简介

投诉方GALENIC COSMETICS LABORATORY在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享有第3类及第5类“GALENIC”英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早于1976年已获得商标专用权。

2014年,被投诉方Mark Greenhalgh在加拿大注册通用顶级域名galenichealth.com(下称争议域名),并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中突出显示“galenic”标识、销售显示“galenic”标识的产品,容易引起混淆。

本所接受投诉方委托,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ADNDRC)提交申请,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方名下。经过三轮与被投诉方的意见交换,专家组审查认为争议域名容易引起混淆,且被投诉方不拥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确认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存在恶意。

因此,专家组最终裁决支持我方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方。同时通知域名注册商该裁决,在注册商的积极配合下,成功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方名下。

典型意义

1.面对新形势,变换打法,积极打击侵权行为。在互联网背景下,域名侵权成为了新的侵权方式,呈现出隐匿、分散、高迷惑性等特点。对此,我方主动适应,利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政策,成功阻碍被投诉方继续实施域名侵权行为,提高投诉方线上品牌纯净度,同时对投诉方在北美市场的经营形成积极影响。

2.案件效率高、成效显著。域名争议程序整体耗时仅4-5个月,且直接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方控制之下,达成了网络公共领域维权与确权的双重成效。

汇编:黄梓琪  |  编辑:王   虹

审稿:胡厚财  |  审定: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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