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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组件产品”和“成套产品”专利申请效果一样吗?
发布时间:2024-11-07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所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如由多个部件组成,往往涉及到了两个易混淆的概念,即“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对此不同的选择将会在专利申请和侵权判定方面产生差异。为更好地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关键要点,并且根据现实需求做出最适合的选择,下文笔者将从“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的定义和特点、在专利申请方面的差异、对侵权判定的区别等角度展开进行探讨,以期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有所启发。

一、“组件产品”和“成套产品”

定义及特点


1.组件产品外观设计

(1)定义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1]。

这些构件通常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但在个别情况下可以相互分离并且各自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并且都能在组装后构成一个完整的产品发挥整体功能。

(2)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的特点:

①组合多样性:组件产品的组件之间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场景进行多种组合方式。例如,一款模块化的儿童玩具组件产品,其中的各种形状的积木组件可以拼接成不同的造型,如城堡、汽车等,满足儿童不同的创意和游戏需求。

②相对独立性:每个组件自身都具有独立的外观设计特征,这些特征在单独状态和组合状态下都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和设计价值。例如,一个电脑主机箱的组件产品,其外壳、内部框架、电源等各个组件都有各自独特的形状、线条和表面处理等外观设计特点。

(3)组装关系 

组件产品按照组装关系分类可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组装关系不唯一、无组装关系。

2.成套产品外观设计:

(1)定义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成套产品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为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而非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1]。

(2)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特点:

①关联性:成套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在设计风格、主题、色彩、图案等外观设计元素上具有紧密的关联和统一的设计构思。例如,一套餐具成套产品,包括碗、盘、筷、勺等,它们在造型风格上可能都采用了相同的设计风格,并且在表面装饰图案上都具有统一的主题,体现出整体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②组合固定性:成套产品通常是按照一定的组合方式进行配套设计和销售的,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例如,一套卧室家具成套产品,一般包含床、床头柜、衣柜等,这些家具在设计时就考虑了它们在卧室空间中的整体搭配和布局,消费者购买时也是作为一个整体套装进行选择。

③统一的整体视觉效果:成套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组合在一起时,能够呈现出一种统一的、协调的整体视觉效果,给人以完整的设计感受。例如,一套办公桌椅成套产品,椅子的设计风格和颜色与桌子相匹配,当它们放置在办公环境中时,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的、和谐的办公场景。

结合上述定义及特点,“组件产品”和“成套产品”在定义上有相对明确的划分,且因二者获得专利授权的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同一产品较难同时符合二者授权的条件。


二、专利申请的差异



1.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申请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1]。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保护:一是以组件产品整体进行申请,保护整个组件产品在组装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二是以组件产品中的单个组件分别进行申请,保护每个独立组件的外观设计。这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保护范围。

2.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1]。

申请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将成套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申请,并且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各组成产品的名称和数量。例如,申请一套茶具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详细描述茶壶、茶杯、茶盘等各个组成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同时强调它们之间的设计风格统一和整体搭配效果。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是针对成套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强调各组成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协调一致性和整体视觉效果的保护。如果其中某个组成产品单独使用时的外观设计与其他产品相似,但在成套产品中能够与其他组成产品形成独特的整体设计效果,那么仍然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三、侵权判定的区别


(1)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在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侵权判定时,尽管单个构件可能不相同或不相似,但若此构件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在视觉效果上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则被诉产品仍然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组件产品专利是将组件产品作为一件产品获得专利授权保护。

(2)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由此可见,套件产品专利是将可构成成套产品的多件产品作为一件专利获得授权,但实质上每件产品均可单独获得专利保护。

不难看出,在产品的每个构件均具有使用价值的前提下,作为成套产品申请专利的保护范围比作为组件产品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大。

尽管审判实践中,不乏对名为组件产品的专利以套件产品予以专利保护的先例,甚至同一组件产品专利存在被认定为成套产品的在先判决,但若权利人明确选择以不利于自身权利保护的组件产品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且有进一步证据说明涉案专利系组件产品(如无效审查过程中国知局明确涉案专利系组件产品)的情况下,便不应在侵权诉讼阶段再以套件产品专利要求保护,这有违公示信赖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其实质是不合理地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因此,在专利申请阶段权利人应当慎重选择或明确产品的组件/套件属性。

四、市场应用及商业价值方面的不同



1.市场销售及使用场景差异

(1)组件产品

组件产品在市场销售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购买部分组件进行单独使用,或者购买整套组件进行组合使用。例如,一些家具品牌推出的模块化沙发组件产品,消费者可以根据客厅空间的大小和个人喜好,选择购买不同数量和款式的沙发模块进行自由组合。

使用场景多样,能够满足不同用户在不同环境下的需求。例如,可组装的户外露营装备组件产品,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露营地点和活动需求,选择携带必要的组件进行组装使用,如选择携带不同功能的帐篷组件、炊具组件等。

(2)成套产品

成套产品通常是以整体套装的形式进行销售和推广,强调的是产品的整体配套性和完整性。例如,一套厨房电器成套产品,包括炉灶、油烟机、消毒柜等,消费者在购买厨房电器时,往往更倾向于选择风格统一、功能配套的成套产品,以保证厨房整体的装修风格和使用便利性。

成套产品的使用场景相对固定,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使用环境和需求进行设计的。例如,一套办公家具成套产品,是为了满足办公室工作环境的需求而设计的,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等,这些产品在设计时就考虑了办公人员的工作流程和空间布局,以提供高效、舒适的办公环境。

2.商业价值及品牌影响区别

(1)组件产品

商业价值在于其灵活性和可扩展性。通过不断推出新的组件,可以吸引消费者持续购买和更新,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例如,一些电子产品品牌推出的可扩展组件产品,如手机外接镜头组件、智能手表表带组件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选择购买不同的组件,为产品增添新的功能和个性化元素,从而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和产品的商业价值。

对于品牌建设来说,组件产品可以展示品牌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多样性,吸引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关注品牌,扩大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例如,一个以生产户外运动装备为主的品牌,通过推出各种功能的组件产品,如登山包的不同容量背包组件、登山杖的可调节长度组件等,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户外运动爱好者的需求,树立品牌在户外运动领域的专业形象。

(2)成套产品

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整体配套性和品牌形象的一致性。成套产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购物体验,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成本和搭配烦恼,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利润空间。例如,一套高端卫浴成套产品,包括浴缸、马桶、洗手盆等,其整体的设计风格和品质感能够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价值认知,从而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商业利润。

对于品牌建设来说,成套产品能够强化品牌的整体形象和风格定位,传递品牌的核心价值观和设计理念。例如,一个以简约现代风格为主的家居品牌,通过推出一系列风格统一的成套家具产品,可以让消费者在购买家居产品时更容易联想到该品牌的独特风格和品质保证,从而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实务建议


基于以上对“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的定义、特点、专利申请差异以及侵权判定区别的分析,综合考量市场运用与商业价值,根据不同产品本身的特质不同,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建议:

若产品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则此类外观设计只能申请组件产品。

若产品中的部分构件能获得单独授权且符合组件产品的授权条件,则建议针对部分构件单独申请专利,并对组件产品整体申请专利。

若产品既符合组件产品,又符合成套产品的授权条件,建议选择申请成套产品,此时专利保护范围扩大至产品内的每个套件,更有利于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尽管如此,若各构件系大量借鉴现有设计或只是对现有设计进行简单的拼凑,则作为成套产品获得专利时被部分甚至全部无效的风险较大,此时以组件产品申请专利的稳定性相较于成套产品大大提升。

引  用:

[1] 专利审查指南(2023)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3] (2022)粤民终2893号



作者介绍






许耀之

律师

专利代理师



许耀之,律师、专利代理师。其理论基础扎实且工作务实,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

从业至今,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诉讼、专利无效、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顾问等服务,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探索实务中专利、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交叉运用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客户的维权目标,现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END

作者:许耀之  |  编辑:梁颖嘉

初审:黄梓琪 | 二审:胡厚财 | 终审: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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