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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眼观察 | 对簿九年,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并不明朗
发布时间:2025-09-22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金庸方(查良镛/林乐怡)以作家江南(本名杨治)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射雕英雄传》等小说人物元素并存在以“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作为副标题等搭便车、攀附商誉情节,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南方多个主体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4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终3169号二审判决,确认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二审判决作出后,双方仍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3)粤民申15829号案进行官宣称,“金庸诉江南”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组织当事人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

程序观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根据本条规定,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至各方当事人手中并经当事人签收后,该案调解书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原判决视为被撤销。至此,广受法律界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也被称为是“同人作品第一案”,在民事诉讼程序上,以再审达成调解结案。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时,增加“调解书”内容,而且在后续的三次修正中均予以保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本条规定,除非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并不会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从公开信息可知,本案和解内容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如江南未来再版《此间的少年》,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

待解问题

在论及“同人作品”时,一审法院认为,“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若“同人作品”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从二审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法院基于是否具有商业属性等考虑,做出了对原告有利的认定。此处,涉及文学角色可版权性讨论,中国政法大学陶乾老师在其撰写的《文学角色的可版权性批判》一文中指出,“给予文学角色独立版权保护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与创新”。

针对此案调解进程,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表示,“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妥善处理了具有高度争议的文学创作与著作权侵权边界问题,也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与维护良好创作生态之间的平衡智慧,在法律框架内为同类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示范。”而本案的承办法官李艳则说明,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李艳法官基于“二分法”进一步说明,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害原作著作权,先要分析两者“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再分析两者“同”的具体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最后还要分析“同”的具体、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在著作权法的侵权分析框架之下,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方可得出相应的结论。

因此,本案虽然在程序上业经再审法院调解结案,但对于同人作品的法律定性,或者说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并没有给出确定的指引。对于今后涉及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审理法院依然须遵循“二分法”“经授权使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等现行《著作权法》理念、规则进行个案综合认定,目前尚未形成普遍获得认可的司法认定规则。

案涉要点

“利益平衡理论”

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三次修改,“利益平衡理论”贯彻相对彻底。现行《著作权法》开门见山规定,既要“保护”创作,又要鼓励“传播”,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

二审法院认为:在侵权判定时,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方法。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主张权利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主张权利作品存在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理由,即可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构成侵权。此处,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实践普遍采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

“经许可使用”的通常授权使用模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处,《著作权法》确立的是“经许可使用”的通常授权使用模式。

“二分法”(Dichotomy of Idea and Expression)

二审法院认为: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处,二审法院吸收了著作权法上知名的“二分法”,即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保护的是表达,做出了对权利方有利的认定。

未来期待

著作权侵权角度,一审法院做出对被告方有利的说理、二审法院则做出对原告有利的说理、再审通过组织调解“定分止争”,可谓一波三折。

纵观本案处理进程,各级法院在处理本案时,除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还考量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等司法文件精神,以使案件结果体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未来,期待司法裁判继续兼顾创作者、出版行业以及广大读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关切,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普遍认可,以适应来势凶猛的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多样性。




作者介绍




赵俊杰


赵俊杰,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社科专著《船长说版权:复合型法律人才进阶之路》作者。

部分职誉: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秘书处成员、广东省企业千名知识产权高管培训班授课讲师、广州律协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成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家产业园创业导师,深圳、清远、佛山等地知识产权局/文广旅体局专家库专家。


END

作者:赵俊杰  |  编辑:梁颖嘉

审稿:胡厚财  |  审定:邱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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