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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新规下商标“撤三”更难了吗
发布时间:2025-10-16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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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2025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新规,对“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内容进行修订,新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出现了诸多变化,然而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给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带来了诸多困扰。本文将基于笔者近期代理的实际商标撤三案例,深入剖析并梳理新规下商标撤三申请的文书要求和证据收集的要点,为申请人、商标注册人、代理机构提供更具实操价值的建议。

一、什么是撤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一条是为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维护市场秩序,让已经注册但是没有进行使用的商标被撤销,为新的商标注册人扫清相应的障碍,同时也是商标撤三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提出撤三申请的法律主体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提出申请的主体要求不高,且被申请的撤三商标标准即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对其提出商标撤三申请。

正是因为撤三条件比较简单,使得这一制度存在被恶意利用的情形,成为干扰竞争对手的手段。许多正在使用或者使用许久的商标也会被多次提撤三,而后因商标注册人答辩不及时或未收到通知书等原因,使得商标注册人丧失了原本拥有的商标权。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遏制这种滥用制度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撤三新规的主要变化

新规的主要变化是在具体要求中增加了以下两部分内容,分别是第13条和第15条:

13.“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后商标局在2025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部分书式的通知》中,商标撤三申请书式上增加了前述“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知晓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初步调查未发现申请撤销商标在市场使用,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知晓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

15.初步调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申请商标注册人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等信息,被申请商标市场调查情况,相关调查不限于专业类查询平台,被申请商标注册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线下生产经营场所等网络查询、市场调研、实地调查等证据材料。


三、撤三新规应对策略

(一)代理机构及申请人应诚信提撤三

代理机构、申请人在提出撤三申请时,必须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伪造、变造证据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撤销他人商标的目的。在准备撤三申请文件时,要确保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和证据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国知局将依法予以处理,这不仅会导致申请被驳回,还可能使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面临行政处罚以及信用惩戒等严重后果。同时,代理机构有责任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申请行为合法合规。

(二)撤三申请人应提交初步调查证据

初步调查证据并不是随意出具的证据,结合新规及实务中商标局向申请人下发的补正文件,初步调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被申请商标注册人基本情况证据

若商标注册人为公司。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查询,查明其经营状态是否存续,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被撤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还可查看其实际规模,通过查询年报确认其是否实际存在员工。另外,可以根据公司登记的官网查看商标在官网的使用情况。以上证据通过截图或者保存网页作为证据提供给商标局,保证其真实性不得进行修改。

若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这种情况提供自然人的实际情况比较困难。首先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很难查询,仅仅依靠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同名的经营者信息数量也非常巨大;其次此类涉及到自然人的信息的查询渠道,只能依靠付费平台,如天X查、企X查利用注册商标的地址进行查询,但是因为是第三方平台进行检索,即使是通过姓名和地址进行定位,也会存在海量的信息,需要再次进行筛查。建议在进行检索的时候,将自然人名称和地址作为合并选项一并进行搜索,有机会将其定位至具体区域,并搜寻该自然人对应的个体工商户信息。若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信息无法搜索到,那只能将通过自然人姓名查询到的多个信息列明并将查询过程进行文字阐述。

2、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情况证据

对于商标注册人名下的商标,可在商标局官网进行查询,若是发现该商标注册人名下存在大量商标,且很有可能存在囤积商标的情形,要注意查看是否存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可进一步查询该商标的商标流程,如果发现该商标注册人名下的商标已经存在被撤销、异议、无效的情况,可在商标局官网检索商标注册审查决定文书、商标异议决定书或商标评审文书。以上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可以进一步说明该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

3、商标未使用市场调查证据:包含线上和线下

(1)网络搜索:可在常用的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包括但不限于“百度”“搜狗”“微信”等搜索引擎,搜索的关键词包含:“商标名称、商标注册人名称+商标名称、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商标名称、商标注册人名称+商标名称+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以上关键词多平台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的页面最好在3至5页作为证据进行提交。

(2)线上商城搜索:建议在多个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1688”“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进行检索,通常搜索商标名称、商标名称+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等。若是服务类商标,还可以在招标类的网站进行搜索,将以上搜索无结果的页面作为证据提交。

(3)行业性平台搜索:依据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进一步细分,比如42类“科学技术服务”类别,这一类别除了包含科学实验服务,还包含工程学、计算机编程、建筑学服务或室内设计,核定使用的服务并不一定全部包含以上服务,要确定之后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描述,以最为接近的商品名称进行搜索,在网页中找寻到相对合适的官方网站,在官方网站上以“商标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将无检索记录的页面作为证据提交。

(4线下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等证据:需要申请人或者委托他人前往商标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调查,对店铺或者工厂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等。

(三)商标注册人答辩相关材料的准备

撤三申请作为一把刺向商标注册人的矛,商标注册人自然需要对此进行准备好防御的盾,对商标注册人我们建议:

首先,若商标注册人存在名称和地址的变更,在做完工商登记之后,要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名称和住址的申请,否则《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发送至原地址,因无人答辩而白白损失正在使用的商标。

其次,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后,注意收集提交的时间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需要准备的核心的证据材料是能够证明商标近3年实际使用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价目表(带有销售日期或者生产日期);销售的合同+对应的发票或收据(合同上需要列明商标和对应的商品,合同的有效期应当在对应的3年内);带有商标的参展证明、展会现场照片;广告牌的图片(在拍摄广告牌时可以带一份当天的报纸一并拍照)、带有日期的宣传单、报刊杂志广告、微信公众号推文、抖音视频等。

若是在指定期限内有许可他人使用,需要提供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与被许可方的实际使用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提供的以上使用证据需要是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且使用的形式应当与商标名称一致且规范使用。如果是自己自行内部使用并没有进行公开的(比如仅仅提供了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品销售合同,但是没有销售或者被许可方使用的证据),这些不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四、结语

撤三新规的出台,改变了长期以来由商标注册人自证商标有效使用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一定程度上将撤三申请的证据形式、证据内容进行了量化和标准化,虽然增加了一些操作上的复杂性,但也为撤三申请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对于撤三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而言,新规的实施意味着撤三申请首先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在撤三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其次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需要更加注重前期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只有充分了解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供充分、准确的初步调查证据,才能确保撤三申请的顺利进行。

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新规的出台使得其在注册商标的防御压力上虽有所减轻,但是同时也在提醒其要更加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证据保存工作。在日常经营中规范使用商标,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才能在撤三答辩中从容应对,提供完整、多元的使用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撤三新规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各方主体都需要积极适应新规的变化,共同推动商标撤三制度的健康发展。




作者介绍



张欣

律师

张欣律师从2018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和法律顾问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经验,专精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办理,曾代理多家涉及服装、美妆、智能终端行业等知名公司的诉讼案件,取得较好的裁判结果,受到客户的一致认可。同时,张律师为奥地利、德国多家国际知名企业提供商标维权服务,为涉外企业在中国的商标保护、商标维权保驾护航。


END
作者:张欣  |  编辑:梁颖嘉
初审:黄益汉 | 二审:胡厚财 | 终审: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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