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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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此前,某网友在泰国旅游时,偶遇一家外观酷似中国瑞幸咖啡的门店——其店面设计、品牌标志、咖啡杯及购物袋,均与国内瑞幸高度重合。但眼尖的网友很快发现差异:泰国门店的鹿头标志是朝向左侧,而国内瑞幸的鹿头标志则始终以右侧朝向为标准。这一细节差异引发关注后,瑞幸咖啡官方迅速发布《严正声明》,明确表示瑞幸目前未在泰国布局门店,该“瑞幸咖啡”实为仿冒,相关部门已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并提醒旅居泰国的消费者注意甄别,本文拟就中国瑞幸在泰国的商标维权案进行分析,并尝试给出相关启示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介绍
(一)相关主体及商标
(二)维权时间线与事件进展[1][2][3]
2018年12月
50R集团在泰国申请注册指定在第30类的第180145312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
2021年7月
瑞幸中国向泰国商标局递交指定在第30、32类等的第210127936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注册申请。
2021年10月
瑞幸中国商标申请遭遇引证驳回,发现其商标在泰国已被50R集团抢注,由此开启维权之路。
2022年11月(一审)
结果:瑞幸中国胜诉
判决内容:泰国法院认定50R集团在泰国注册的“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与瑞幸中国的商标权益存在冲突,判令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要求50R集团及其关联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标识。
2023年3月
50R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以质疑瑞幸中国的原告主体资格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主张瑞幸中国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无权提起权利主张。
2023年12月(二审)
结果:瑞幸中国败诉。
判决原因:二审法院程序上认定“瑞幸中国”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2024年3月
瑞幸中国重新组织证据和主体,另行提起新的诉讼。
2025年2月(最终判决)
结果:瑞幸中国胜诉。
判决内容:泰国法院最终确认瑞幸中国对“Luckin Coffee 及图”商标享有在先且更优的权利(prior and better rights)。
二、案例简析
如前文介绍,瑞幸中国在泰国商标维权过程中经历了胜诉-败诉-胜诉的坎坷历程,下面将结合泰国商标法案(Trademark Act B.E.2534,修订版)以及相关资料分析其背后可能原因。[4]
(一)主体资格分析
瑞幸中国以第210127936号泰国商标和第33060218号中国商标为权利基础于2021年10月对50R集团名下的第180145312号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但瑞幸中国于2021年11月经转让公告后才正式成为中国商标的法定权利人,而在此之前,其仅为中国商标普通许可的被授权人,二审法院以瑞幸中国不具备适格主体资格为由判决其败诉。下面将结合泰国《商标法》及相关资料,分析其二审败诉的可能原因:
本文认为二审中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可从两个层面探讨:(1)普通许可协议的被授权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泰国《商标法》第61条,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撤销/无效申请);(2)普通被授权人是否有权在未经权利人或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经检索,泰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作出明确界定,另外,官方目前亦无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被授权人在未经权利人或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否独立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1)普通许可协议的被授权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
泰国《商标法》 第六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或注册官可向商标委员会申请撤销/无效某商标的注册,若该商标存在以下情形......。[5]
《世界商标评论》“在此案中(指最高院的判决5333/2558),法院将"利害关系人"界定为与被提出撤销/无效申请的商标存在"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的主体。法院的表述表明,该"连接点"不仅限于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情形,还可能包括其他因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而影响自身商标使用的情形。”[6]
结合法条和判决观点来看,本文认为在本案中,瑞幸中国符合“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的条件,即其第210127936号泰国商标申请由于诉争商标而被驳回,且该诉争商标的存在影响了瑞幸中国相关商标在泰国的使用,从这一层面来看,普通被授权人具有认定为利害关系人的空间,瑞幸中国似乎有权依据第61条提起无效宣告。但泰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即判例的判决并不直接成为法律的来源,仅作为解释和应用法律的一种参考,很遗憾,本案泰国二审法院持相反意见,认为瑞幸中国并不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2)普通被授权人是否有权在未经权利人或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国际许可2021》(第13版)“另一方面,泰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被授权人是否可以在未经权利人或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针对被许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许多观点认为独占被授权人应当享有与权利人或授权人同等的权利;因此,独占被授权人应可在未经权利人或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的规定,针对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原则上应当由权利人或授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以确保诉讼程序启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最终,由于泰国奉行"合同自由"原则,缔约双方可自主约定其认为适当且可接受的任何条款,只要这些条款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即可。”[7]
结合上述内容,本文认为可以作如下理解:针对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原则上应当由权利人或授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即被授权人原则上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但就独占被授权人而言,泰国的主流观点认为独占被授权人有权独自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8]
而针对排他或普通被授权人,根据《国际许可2021》的相关内容,本文认为通常其无独自起诉资格,但若许可协议中有明确授权赋予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授权应可行的。同时需注意,虽然合同自由是原则,但仍受限于实体法(如公共秩序/善良风俗)[9]和程序法[10],若合同约定超越相关限制,则法院可能不支持或认为该约定无效。
本案中,若瑞吉咖啡有明确赋予瑞幸中国可以自己的名义、基于所受损害而对第三方提起诉讼,该授权原则上是可行的。
(二)诉讼策略分析
二审败诉后,瑞幸中国委托泰国资深律所Tilleke&Gibbins(以下简称“T&G团队”)重构诉讼方案,该所针对一二审的审理情况作出分析:在先前的判决中,法院并未能就“谁享有更优先商标权”这一核心实体问题进行裁断,即本案相关商标在泰国的合法权利归属这一关键问题始终悬而未决。[11]为此,团队制定了全新的诉讼策略,对法律条文和程序选择进行调整,以及系统化搜集和整理证据,并侧重强调瑞幸中国享有“在先和更优权利”(prior and better rights),同时直指50R集团的主观恶意,[12]最终成功解决这些实体争议,不仅帮助瑞幸咖啡恢复商标权属地位,更获得了可观的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泰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主体认为某商标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政策的,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无效该商标注册。[13]
泰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自注册官依据第四十条作出商标注册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任何利害关系人若能证明其对该商标享有优于注册所有人的权利,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无效该商标注册。[14]
泰国《商标法》对不同条款的申请人资格存在差异:第61条将主体限定为“利害关系人或注册官”(An interested person or the Registrar...),而第62条则是允许“任何人”(Any person...)提出请求,第62条显然为瑞幸中国提供了更可行的权利主张路径。
在程序选择方面,若某一商标自注册官核定注册之日起未满五年,可依据“更优权”(a better right)而直接向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IP&IT Court)提出优权撤销/无效之诉,此举兼具时效性与经济性。主张在先注册、在先使用或与系争商标权人存在商业往来等事实,均可作为支撑该诉讼请求之权利基础。[15]本案中,T&G团队则采用了该种维权程序策略,尽可能地节省时间和成本。
而在法律适用层面,T&G团队采取了双重论证策略:一方面,提交了详实的证据材料突出瑞幸中国的“在先和更优权利”,强调其全球品牌影响力,主张适用泰国《商标法》第67条第1款;另一方面,强调50R集团违反公序良俗注册涉案商标有主观恶意,适用泰国《商标法》第62条。这种策略不仅降低了诉讼主体资格风险,更通过“法条筛选”策略,优先适用对客户有利的泰国本土法规,进一步提升胜诉概率。
整体而言,该方案既体现了对泰国商标制度的深刻理解,也展现了国际商标争议中“以当地法破局”的战术智慧。
三、启示
瑞幸咖啡泰国商标抢注案为中国企业海外商标布局与维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结合本案的曲折历程与最终胜诉的关键策略,以下从海外商标布局、维权行动以及国际形势应对三方面总结启示,助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一)海外商标布局
1.布局前: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1)核心市场优先注册:瑞幸案暴露出国内品牌在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商标保护滞后问题。企业应在目标市场销售产品或服务前,优先完成商标注册,尤其是核心品牌的核心类别。
(2)全类别与防御性注册:除主营业务类别外,需考虑关联类别(如包装、广告等)及防御性商标(如近似商标、域名),防止他人“搭便车”。瑞幸泰国案中,50R集团抢注的商标与瑞幸高度相似,导致瑞幸后期维权成本陡增。
2.布局中:本土化合规与动态监测
(1)熟悉目标国法律:各国商标制度差异显著。如,泰国《商标法》对“利害关系人”“被授权人诉讼主体资格”未明确,而中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则已明确。企业需借助当地律所或专业机构,确保对当地法律有清晰认知,以更好制定布局和维权策略。
(2)监测与异议机制:建立商标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抢注行为。若发现恶意注册,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提前介入维权,尽量避免被动局面。
3.布局后:维护与续展
(1)使用证据留存:部分国家(如美国、菲律宾等)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否则可能被撤销。企业需定期存档销售记录、广告投放、产品实拍图等证据。
(2)续展与扩展:关注商标续展时间,同时根据业务扩张需求,补充新类别或国家/地区的注册。
(二)维权行动
1.精准理解当地法规,多手段并行
(1)法律规范选择:瑞幸案表明,不同法律条款的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影响胜诉率。比如,泰国《商标法》第62条(公序良俗)允许“任何人”提撤销/无效请求,而第61条(混淆可能性)则限定“利害关系人”。企业需准确理解当地法律法规,选择最优路径。
(2)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在抢注早期,可通过商标局行政程序(如异议、不使用撤销)尽早解决,降低维权成本;若已无法借助行政程序,则需结合民事诉讼(如侵权索赔)与刑事举报(如假冒伪劣)等手段,此时维权成本较高。
2.证据链与品牌影响力论证
(1)在先权利证明:维权过程中,可通过提交大量证据举证证明品牌在先使用与全球知名度以进一步提高成功率,证据材料包括国内商标注册证、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销售数据、媒体报道等。
(2)恶意抢注举证:收集抢注方与企业的关联证据(如代理/经销商关系)。
(三)国际关系与形势预判
各国商标制度差异显著,且东南亚地区商标抢注风气盛行,而地缘政治、贸易摩擦等外部因素则会放大商标纠纷,中国企业海外商标维权需高度重视目标国政治法律环境预判。建议提前研究目标市场的商标审查实践、法律执行效率乃至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综合评估维权成本与风险,审慎判断形势,制定相应策略。
四、结语
瑞幸咖啡泰国案的“反转胜诉”揭示了中国企业海外商标保护的复杂性与可操作性。未来,企业需将商标布局纳入全球化战略顶层设计,建立“布局(预防)-监测-维权”全链条机制,同时灵活运用当地法律/国际公约/区域性协定等,快速效应、积极抗辩,方能在国际市场中捍卫品牌价值。最后,海外维权需优先携手熟悉属地规则与实务操作的专业团队,规避程序瑕疵等潜在败诉风险,为权益护航。
参考文献:
[1]何庆,跨境维权博弈:从瑞幸咖啡案看国际商标争夺与中国企业出海丨知识产权专栏,互联网[OL],律新V研,2025年3月18日。
[2]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案”时涨知识|跨境商标布局与品牌保护——瑞幸咖啡泰国商标抢注案分析,互联网[OL],2025年4月15日。
[3]广西民大中泰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瑞幸泰国商标战终局:中国品牌海外维权里程碑式突破,互联网[OL],2025年6月8日。
[4]因未能调取官方判决书原件,本文主要基于二手文献资料展开探讨,分析可能存在局限性。
[5]Trademark Act B.E.2534(1991),as amended by Trademark Act(No.2)B.E.2543(2000)and Trademark Act(No.3)B.E.2559(2016).Page 16.
[6]Tilleke&Gibbins:Kasama Sriwatanakul,Board of Trademarks Limits Parties Entitled to Request Non-use Cancellation,World Trademark Review,July 11,2022.注,引文“最高院的判决5333/2558”中的“判决”指另案判决,非本案。
[7]Tilleke&Gibbins:Adcock,A.,Claassen,S.,&Sriwatanakul,K.(2021).Thailand.In Licensing 2021(13th ed.,pp.118-124).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Page 120.
[8]同7
[9]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Sections 150 and 801;see also Supreme Court Judgment No.2203/2549(2006).
[10]Civil Procedure Code,Sections 55-56;Supreme Court Judgment No.4306/2552(2009).
[11]Tilleke&Gibbins,Tilleke&Gibbins Successfully Helps Luckin Coffee Enforce its Brand in Thailand with Historic Damages in Landmark Judgment,March 10,2025
[12]同11
[13]Trademark Act B.E.2534(1991),as amended by Trademark Act(No.2)B.E.2543(2000) and Trademark Act(No.3)B.E.2559(2016).Page 17.
[14]Trademark Act B.E.2534(1991),as amended by Trademark Act(No.2)B.E.2543(2000) and Trademark Act(No.3)B.E.2559(2016).Page 18.
[15]Tilleke&Gibbins,Grounds to Initiate a Trademark Cancellation Action, published on Tilleke&Gibbins.
作者介绍
侯慧怡
实习人员
广西师范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专注于知识产权与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主要参与商标及其他民商事权利的保护工作,熟悉国内商标授权与维权流程。曾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参与多个国际知名企业的全球化商标布局与维权项目,拥有多项国际课程与创新创业培训经历,具备跨文化沟通与专业实践能力。
服务客户包括华为、比亚迪、希音等,专注为客户提供商标海外注册申请与构建全球化商标保护体系,处理审查意见、异议、复审等全周期事务,助力企业实现品牌海外安全与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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