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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丨权利要求哪些情况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5-11-13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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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在专利撰写中,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会导致专利不被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无效中,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会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

那么该如何理解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是不是只要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与说明书中的文字记载一致就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上问题应当是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关注的重点。

一、法律规定及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记载:“第二十六条……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记载:

第七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认为权利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一)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明确的;

(二)不能合理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第八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在申请日不能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通过对以上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并进行总结,笔者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保护的内容为两方面,第一方面是权利要求书自身内容清楚明确,第二方面是权利要求书内容和说明书记载内容要相匹配,因此要想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就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清楚明确,包括: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明确、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无矛盾。

2.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从说明书中概括得出,包括: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定义能够通过说明书合理确定、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中概括得出。

以下笔者将结合若干具体案例,对上述两个条件的理解作进一步阐释。

二、案例分析


(一)主题类型不明确——(2023)最高法知行终606号[1]

权利要求书记载:

1.冲水洗涤尾气无二次污染的吸尘器和清扫车,其特征是,……冲水洗涤尾气无二次污染的吸尘器分为……冲水洗涤尾气无二次污染的清扫车分为……。




法院认为: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冲水洗涤尾气无二次污染的吸尘器和清扫车”,主题名称表明其同时包括了“吸尘器”产品和“清扫车”产品,这种多主题的撰写方式不能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吸尘器”,还是保护“一种清扫车”。再次,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内容也包括吸尘器和清扫车两类产品,无法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无效宣告决定第588795号[2]

权利要求书记载:

2.……所述上接地弹片(5)和下接地弹片(6)均安装在一块安装板上……

4.……所述下接地弹片(6)的末端设有焊接脚(7),且不与安装板接触……

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以下特征:“……下接地弹片(6)均安装在一块安装板上”,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以下特征“所述下接地弹片(6)……不与安装板接触”,上述两个特征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的规定。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但可以合理解释——(2023)最高法知行终485号[3]

权利要求书记载:

1.一种锁销自动组装机构……锁销安装孔设置在同一中心线上的定位孔(11),所述锁销推送装置(2)……与定位孔(11)设置在同一中心线上……



法院认为: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两处限定“同一中心线”,但其中一处是锁体的锁销安装孔与定位孔的同一中心线,另一处是锁销推送装置与定位孔的同一中心线,对“同一中心线”的不同限定和不同语境决定了两处的“同一中心线”并不必然表达相同含义如何理解两处“同一中心线”的具体含义,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中的上下文内容、本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0024]-[0030]段及附图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知晓不能将其解释为与垂线的重合,否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明显不能实现发明目的。

因此,基于对该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个“同一中心线”指的是……;第二个“同一中心线”指的是……在此种解释方式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技术方案,此种情况下不同角度的选择均属于同一个技术方案而非不同的技术方案。最后,由说明书[0025]段及附图3可知……被诉决定认定上述部件在不同位置进而形成不同技术方案的理由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解释的范围

(四)不能合理确定技术特征含义——(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4]

权利要求书记载:

1.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其具体实现步骤如下……所述步骤a的环氧基树脂材料为SAM910树脂材料。所述步骤c的树脂材料为SAM900树脂材料

法院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系中某公司自定义的产品型号,并非本领域已有固定含义的通用术语。本专利说明书既未公开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获得渠道,又未公开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质不能确定。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无法合理确定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含义,导致本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

(五)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2023)最高法知行终17号[5](2022)最高法知行终532号[6]

案例一:

权利要求书记载:

一种医用磁性胶囊内窥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囊内窥镜中的小磁体位于射频传输装置和电源装置之间……。

说明书记载:

[0006]本发明提供一种医用磁性胶囊内窥镜系统,……所述胶囊内窥镜中的小磁体位于射频传输装置和电源装置之间……。

[0025]磁偶极子8用于胶囊内窥镜的磁控制定位,主要由一个铁氧磁体构成,与上述电池6等装置共同集成在上述胶囊内窥镜1的内部。

说明书附图记载:小磁体即磁偶极子8、射频传输装置5、电源装置6(图中显示:小磁体8并不在射频传输装置5和电源装置6之间



法院认为: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胶囊内窥镜中的小磁体位于射频传输装置和电源装置之间”,然而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展示的磁偶极子8并不是位于射频传输装置5与电源6之间,说明书附图2中显示的小磁体、射频传输装置与电源装置三者位置关系与说明书并不一致

并且说明书文字部分仅在发明内容部分存在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文字表述,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并未对此进行必要的说明,说明书其它部分对该种设置也没有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也未记载其具有的有益技术效果

而某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两种位置关系都是可以实现的方式”,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无记载,无法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确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说明书文字和附图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案例二:

权利要求书记载:

一种基于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锆和至多60重量%的铈……(即40重量%≤锆≤100重量%,0重量%<铈≤60重量%

说明书记载:

说明书公开的锆含量的比例范围为:63重量%≤锆≤80重量%,铈含量的比例范围为:17重量%≤铈≤37重量%

法院认为:

概括的锆、铈含量的比例范围,大大超出了说明书给出的锆、铈含量范围,说明书也未给出该参数范围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确定或者合理推测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中,锆、铈重量%在实施例给出的较窄范围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这一较大范围,并不属于基于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进行的“合理”扩展

总结:

在案例一中,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且这个差异并非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的;在案例二中,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概括得出的,但概括的范围过大

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权利要求书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


三、笔者的建议



1、权利要求要明确主题类型。一条权利要求应当对应一个主题,避免使用“一种A和B”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但可以使用“一种A和B”作为专利的名称);

2、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要合理无矛盾。在撰写完成之后应当检查权利要求的各技术特征之间有无“自打嘴巴,相互矛盾”的情形,避免使用同一个词语去描述不同的技术特征。学会用“第一XX”“第二XX”等去指代不同的物体,如上述案例3中,可用“A和B设置在第一中心线上,C和D设置在第二中心线上”替代“A和B设置在同一中心线上,C和D设置在同一中心线上”,则不会产生含义不清的问题

3、权利要求的含义要清楚明确。避免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公司的自编型号作为技术特征,如要使用则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该型号指代的是市场上某款对应的产品;

4、丰富的具体实施例去支撑权利要求。虽说权利要求本来就是对具体实施例进行概括的结果,具体实施例也不可能穷尽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实施方式,但根据目前的专利诉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在判断某结构是否落入某些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中时,可能会出现直接将具体实施例中的具体结构/实施方式替换为权利要求中某技术特征的情况,导致出现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等于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的结果,因此在撰写专利时应当在原技术交底书的技术上对技术方案做进一步扩展,可以避免出现技术特征不能从说明书中概括得出,又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出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5、明显的形式缺陷可通过修改克服。些时候,权利要求会出现一些明显的形式缺陷,如用于指代同一个产品的附图标记不同、用同一个附图标记指代两个明显不同的结构,或者权利要求中某技术特征明显因笔误而多写/少写一个字等,这些明显的形式缺陷是可以通过修改克服的


参考文献:

[1]胡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606号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8795号)

[3]上诉人东莞市奥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浙江安某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485号

[4]西安欧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沈阳中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

[5]某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17号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淄博某某材料资源有限公司等行政二审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532号




作者介绍




叶凯达

律师

专利代理师

 


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知识产权师,具备理工科教育背景以及多年的知识产权领域从业经验,能够准确理解技术方案,善于从市场和技术角度出发制定策略,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布局、确权和维权方案。

曾为多家企业提供专利培训、商业秘密专项、国内外专利申请及布局等法律服务,处理过多件专利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涉及机械、电子、材料、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的知名国内外企业,发表的专业文章有《使用环境特征在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的作用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保护范围有冲突吗》等。

社会职务:广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ND
作者:叶凯 编辑:梁颖嘉
初审:黄益汉 | 二审:胡厚财 | 终审: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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