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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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制造型企业因组建专业法务团队或聘请外部法律顾问的成本较高,且常受利润空间限制、聚焦生产与订单,易将其视为“非必要开支”,部分企业还会抱着侥幸心理或以“行业常规”为由,“借鉴”同行产品设计与技术方案,忽视专利排他性,进而触碰侵权红线,面临巨额赔偿、停产整改等风险,因此本文将从预防专利侵权、权利人维权措施、“被告”应对侵权纠纷三个角度,总结制造型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应对全攻略,助力企业维护自身权益。
一、预防专利侵权
对于扎根产品制造的企业而言,生产线搭建、设备采购、营销推广等环节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一旦产品上市后卷入专利侵权纠纷,可能面临停工停产、销毁库存等风险,还可能需要承担高额赔偿金及造成公司商誉损害的后果。
因此,在产品立项阶段提前规避专利风险至关重要。企业可依托内部专业法务团队,或聘请专业的外部法律顾问团队开展有针对性的产品专利侵权评估:
自行分析:可以自行针对拟研发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检索,判断是否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明确潜在侵权风险点。
委托分析: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利/行业协会、专利代理所、双证律所等)出具专业全面的FTO报告,该报告不仅涵盖专利检索与侵权分析,还会梳理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并结合行业竞争格局,给出规避侵权的具体建议(如调整技术路线、寻求专利许可),为企业后续研发、生产、上市提供合法合规的行动指南,从源头阻断专利侵权隐患。
二、权利人维权措施
1、权利人是如何知晓侵权线索的?
权利人获知侵权线索的方式有很多,在实践中主要包含两种:
主动监测。权利人会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持续跟踪行业动态:线上会定期检索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社交媒体(如抖音、小红书)的产品信息,用专利相关的技术关键词或产品特征筛选可疑商品;线下则会派人参加行业展会、走访市场等实体销售场景,实地查看竞品的技术细节是否与自身专利重合。部分有实力的权利人还会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专利预警系统实时监控新上市产品或竞争对手的研发动态。
被动接收。比如经销商、下游客户在市场中发现疑似侵权产品后,会主动将信息反馈给权利人;也有同行业其他企业或知情者,出于竞争关系或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提供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生产地址等线索。此外,权利人在处理专利无效、许可谈判等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时,也可能偶然发现竞争对手的技术方案涉嫌侵权。例如在笔者曾经经办的一起案件中,权利人在国外某地区的销量出现明显减少,后在与客户的沟通中得知了国内一竞争对手提供了“相同”技术方案的产品这一线索。
2、权利人有哪些合法的取证方式?
权利人发现侵权线索后,可通过自行合法收集基础证据、公证机关固定证据、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司法机关强制保全四大类方式系统性取证,核心需围绕“权利基础-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三大要素,同时严格避免“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自行取证:购买或获取侵权产品实物,保留购买侵权产品的合同、发票;对线下侵权现场的侵权行为进行拍照、录像,固定侵权证据。
公证取证:公证人员会全程记录购买过程及封存过程;对侵权网页的内容(如产品展示、销售链接)进行截屏、录像公证;也可以协助对线下侵权现场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对于跨区域或难以自行获取的证据(如侵权人的账册、生产资料、技术资料),权利人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投诉,借助行政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证据保全:对于隐蔽的侵权行为或者临时展会这种特殊情况,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如果只是为了补强证据或者存在持续的侵权行为时,可以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自行取证的重点在于保证证据链完整以及有原件可核对,特别是涉及侵权产品实物的务必妥善封存。另外,自行取证过程中,应避免不被认可的“陷阱取证”(可参考《翰锐法研丨《知产诉讼中,通过“陷阱取证”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吗》2023年6月8日发表)
公证取证相对来说是省心的,主要由公证员根据权利人的需要进行取证,但有些细节仍是要注意到,比如大部分快递单等单据上的文字、图案本身会随着时间消逝,如果需要长时间封存公证物的,应当考虑这一不起眼的因素,例如在快递包装(纸箱、塑料袋)上通过填写文字或绘制独特标记并拍摄载入公证书中,避免后期诉讼过程中无法识别公证物并妨碍与公证书内容对应。
行政投诉最大优势在于快速制止侵权的同时能借助行政执法权固定更多隐蔽的证据,如账册及生产规模等。因为不论是自行取证还是公证取证,通常不经过诉讼都难以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而诉讼周期又相对较长。对于某些爆款产品或者季节性的产品,如不能及时阻止对方停止生产、销售,则会对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巨额损失。尽管表格中对行政调查取证的省心程度评价给到了四颗星,但并非意味着所有事情都要交给行政机关安排和处理。
举例而言,在笔者经办过的一起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遇到两个难点:一是侵权公司的注册地址并非其真实的生产地址;二是侵权产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涉案工厂内的多条生产线并非每天都生产侵权产品,工厂内也并非每天都有侵权产品的库存。如果笔者在未调查清楚、未与行政机关及时沟通的情况下,既担心打草惊蛇,又担心行政机关自行安排时间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时无法取证到涉案侵权产品。为此,笔者不仅在线上密切关注工厂相关人员的动态,还将宣传视频背景、地图等有限的信息通过交叉对比最终锁定工厂地址并实地观察工厂动态,待时机成熟后联系行政机关前往侵权工厂调查取证。
法院证据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其中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审查较为严格,并且对于专利类型、诉讼标的额、侵权情节及保全紧迫性等因素各地法院均有自身的考量,实务中不乏法院拒绝诉前证据保全导致诉中无侵权实物供比对最终驳回起诉的情况,因此需要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都需要权利人或代理人全力为之。而诉中证据保全因为证据保全时间的问题可能出现侵权人在保全前就已销毁或转移证据,存在一定风险。
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代理人都应当根据自身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取证方案,不仅可以通过单一方式取证,还可以是多种取证方案结合实施。
3、专利侵权行政投诉跟民事诉讼如何进行选择
性质与目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核心目标是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如责令停止生产、销毁模具),兼顾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组织下可以就赔偿金额调解,但行政机关没有裁定侵权人赔偿的行政权力,因此如果调解未果,权利人在裁决后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司法机关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权益争议,目标是确认侵权事实、判令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实现民事权益的全面救济。
结案周期:行政投诉一般3个月内结案;民事诉讼根据考虑到各地法院审结速度及一审、二审时间,时间通常为6个月-3年不等。
办案人员:专利侵权行为常发生于产业聚集区,例如番禺(珠宝动漫)、花都(皮革皮具)、中山(灯饰)、顺德(家电)、汕头(玩具)、武汉(汽车及零部件)等,为了缓解产业聚集区的行政机关执法办案人员紧张的问题,部分地区采取行政机关与快速维权中心相互配合的方式共同承办案件,由行政机关主导,其他机构辅助工作;而法院没有类似措施。
裁判尺度:行政机关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和技术的等同侵权的裁决更为谨慎,因此裁决尺度相对保守;而法院对于近似和等同侵权的判决相对于行政机关更宽松。
实践中也可采用“行政+民事”的组合维权策略,比如先通过行政投诉快速制止侵权并固定证据,后续再针对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兼顾维权效率与赔偿诉求。
三、“侵权方”如何应对纠纷
1、在侵权纠纷中如何进行有效抗辩?
收到行政机关的答辩通知书或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后,可从以下三大核心方向展开抗辩,具体需结合侵权行为类型(如制造、销售)、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证据情况选择适用:
不侵权抗辩:未落入保护范围抗辩(《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不视为侵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实验及行政审批。
合法来源抗辩(《专利法》第七十七条):需要注意,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制造和进口行为不适用。具体而言: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需证明无明知/应知的故意,如供应商未告知侵权、产品无明显侵权标识);客观上“能证明合法来源”(如正规进货渠道、书面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2、行政处理阶段已经裁决侵权/民事诉讼一审已经判决了,还有机会改吗?
(1)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作出侵权认定后,可以尝试以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例如广州市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均将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明文写入行政裁决书。
行政诉讼(《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在作出民事讼诉一审判决后,可以尝试以下救济途径: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后,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或者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在一审诉讼中积极举证积极应诉,避免出现因一审缺席审判导致二审举证不被法院采纳或被法院罚款等不利情形。
3、应诉太被动了,有没有更主动的办法?
不论专利侵权纠纷现在是在行政处理阶段还是诉讼阶段,均可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且在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后,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中止处理/审理,才能更全面地维护自身权益。
在行政处理阶段,除了与行政机关保持沟通外,还应该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后向行政机关申请中止处理。
在诉讼阶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明确了应当中止及不中止的例外情形。在实践中,案件量较大的法院通常不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但会尽可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后再行判决,而案件量较小的法院可能会同意当事人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
四、结语
回顾全文,从产品立项时的FTO报告、研发中的专利检索,到收到投诉后的“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再到行政裁决后的“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所有应对策略的核心,都是帮助企业从“被动挨打”转向“主动设防”。但真正的“破局之道”,远不止于“规避侵权”——当企业将专利管理融入研发全流程,通过自主创新申请核心专利、布局高价值专利组合、参与行业专利池共建,甚至将专利转化为“技术许可收入”,专利将从“风险项”变成“利润项”;当企业把“尊重知识产权”从“合规要求”变成“采购、生产、销售的底层逻辑”,“不侵权”将不再是“侥幸”,而是“必然”。
在中山灯饰、顺德家电、汕头玩具等产业聚集区,有太多企业因“忽视专利”陷入纠纷,也见过不少企业通过“专利布局”实现逆袭:有的企业用自主专利击退了同行的侵权模仿,有的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获得了稳定的收入,有的企业凭借高价值专利拿到了资本的青睐。这些案例都在印证一个道理——制造型企业的未来,从来不是“拼成本”,而是“拼技术壁垒”;不是“抄别人的方案”,而是“做别人抄不了的产品”。
当“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升级,当“价格竞争”向“技术竞争”转型,专利将成为企业最核心的“护城河”。愿每一家制造型企业,都能从“应对侵权”的被动中走出来,走向“创造专利”的主动——这不仅是规避风险的需要,更是实现长期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介绍
许耀之
律师
专利代理师
许耀之,律师、专利代理师。其理论基础扎实且工作务实,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
从业至今,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诉讼、专利无效、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顾问等服务,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探索实务中专利、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交叉运用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客户的维权目标,现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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