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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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在商业市场中,品牌及其附属的知识产权或权益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赢得市场青睐的关键资源。在现实经营中,许多商品在装潢设计时,会将商标与其他图案元素同时运用于商品包装或外观之上,且该商标往往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针对此类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装潢的认定标准如何把握?商标能否被纳入装潢的组成部分?本期将围绕商标与装潢的分界与关联展开深入探讨。
一、包装装潢的定义及相关法条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商品的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包装物上的整体外部形象,包括包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视觉元素所构成的商业外观。具体而言:
包装:指盛装商品的容器或外部包裹物,如瓶、盒、袋、罐等;
装潢:指附着于包装之上的装饰性设计,包括图形、文字、色彩、线条、布局等视觉元素的组合。
通过商品的包装装潢,不仅可以提升商品视觉吸引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传递商品信息、品牌理念及企业商誉,有的商品包装装潢还可以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外观特征识别商品来源,发挥类似商标的来源指示作用,也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商品的包装装潢若具备“特有性”且经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即可成为受保护的“商业标识”,独立于商标之外获得法律保护。其保护的核心在于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攫取他人商誉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标不属于商品装潢的组成部分
经过大量司法实践,商标权与商品装潢权益的竞合问题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二者虽同属商业标识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在权利属性、取得方式、保护要件及法律效果等维度存在本质区别。从权利属性区分,商标权是基于注册或使用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法定专有权;装潢权益则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权益,其本质在于制止混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孔祥俊教授在其发表的论文《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法益的属性与归属——兼评“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案》中表达:“独立的识别意义是装潢可保护性的根基,包装装潢必须具有独立于商标和商品名称的识别功能,仅据其独特性和市场意义即可识别商品来源。”
根据孔教授的观点与大量的司法生效判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装潢中,但商品装潢设计较为独立,商标并未融入其他装潢元素中的此类商品装潢情形,应当对商标与商品装潢进行区分。此类商品装潢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自身具备“第二含义”或独立的显著性,能够脱离注册商标而单独指向商品来源。如果消费者是通过商标而非装潢来识别商品,则该装潢缺乏独立的商业标识功能,那么应当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类情况下,商标知名度不能替代包装装潢的独立知名度。
【参考案例1】新氧公司诉更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号:(2021)京73民终2349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立了“剥离分析”的审查方法:
“应将商标与装潢进行法律上的分离,判断装潢本身是否经过实际的商业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成为独立的商业标志。对新氧公司的涉案APP图形标识进行法律认定时,应当排除新氧公司的注册商标'新氧',对图形标识中的其他要素组合是否构成装潢进行认定。"
新氧公司的涉案装潢,由蓝绿渐变色和粉色组合而成,二者颜色的组合,系色彩搭配中的常见形式,不具有特有性和显著性。APP装潢布局中,在右下角设置角标,属于APP应用程序的常见设计,角标内通常标注文字,文字的内容根据经营者的商业需要,会有不同的变化。涉案装潢的布局,系在APP图形右下角设置角标,该布局亦不具有特有性和显著性。
新氧公司提供的大量商业使用证据,仅能够证明包含注册商标“新氧”的APP图形标识经过使用,具备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基于该APP图形标识的整体形象,能够识别“新氧”APP的服务提供者系新氧公司。新氧公司并未提交排除文字商标“新氧”后,独立使用涉案装潢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装潢经过独立使用,具有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独立的识别性。
法院认为:
一种商品通过商标的使用,并通过广泛宣传和销售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商标的知名度当然能及于企业及具体商品。但在企业存在多种商品或同一商品存在多款不同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商标的知名度不能完全等同于某一商品的知名度,且市场处于不断变化中,商品的知名度会随着时间、市场及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态度等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浪花公司生产的浪花牌扑克有多种型号,且每一型号的包装、装潢各不相同,浪花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对浪花牌扑克进行广泛持续的宣传或浪花牌扑克所获得的荣誉,仅能证明浪花牌扑克在浙江省金华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不能证明8100型号扑克牌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金华地区或邵武地区的销售额、宣传情况、市场占有额等方面达到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准。
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装潢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该装潢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因此,即使浪花公司将美元图案作为扑克牌的装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装潢经过了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性。
综上,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举证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同时在排除商标本身知名度后,该装潢仍具备使消费群体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才应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三、商标属于商品装潢组成部分
若权利人将商标作为商品装潢的组成部分予以使用,且该商标与装潢的其他构成元素(如色彩、图案、造型、文字排版等)结合紧密,在表现形式与使用效果上已成为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该商标与装潢的其他元素共同形成具备独特视觉效果的整体形象,且相关公众能够将该整体形象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建立稳定对应联系的,可认定该商标属于整体商品装潢的一部分。
进一步而言,商标与其他装潢元素的组合使用必须形成一个整体,同时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能是简单的拼凑或通用元素的堆砌,必须具有独特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参考案例3】上诉人广州吉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乐县好某某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4)桂民终 75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商品的包装、装潢通常是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多种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整体形象。在对包装、装潢进行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既可以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一,也可以将其明确排除在外,这完全取决于包装、装潢设计者或者使用者自身的意愿。本案中,家家宜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装潢的构成要素包含了注册商标,其在市场上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也实际使用了“家家宜+月牙图案+大圆圈+小圆圈”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作为装潢构成要素。虽然法律设立了独立的法律制度对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但当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要素时,该注册商标的尺寸、布局、构图方法等有很大的设计空间,在与其他装潢设计要素进行独特的排列组合后组成的整体形象具有可识别性的,仍然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换言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单独对注册商标予以包装装潢权益的重复保护,而是对含有注册商标要素的装潢整体形象进行保护。吉某公司上诉认为包装装潢应当剔除注册商标全部要素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4】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关于“商标属于装潢的一部分”的相关说理:
“从商标标志要素来看,特种兵文字及盾牌图形元素是涉案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部分。在特种兵商标之外,涉案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或是与特种兵相关的元素,例如瓶身整体的迷彩图案,或是商品名称,例如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涉案包装、装潢的其他元素识别性较弱。
涉案包装、装潢的其他元素与特种兵商标标志相同的元素难以分离。苏萨公司主张其蓝白相间的迷彩图案源于海洋与椰汁的颜色,但从涉案包装、装潢整体看,社会公众更容易将瓶身整体的迷彩图案与处于包装、装潢显著位置的特种兵元素联系起来。
在涉案包装、装潢的整体中,与涉案商标标志构成完全相同的特种兵文字以及盾牌图形具有较为显著的识别作用,且蓝白迷彩等图案构成与上述文字及图形组合的关联程度较高,即实际上是以上述文字与图形组合含义为核心进行的设计构思,故作为包装、装潢构成要素的特种兵文字及盾牌图形的商标标志,对涉案包装、装潢可保护性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综上,虽然法律设立了独立的法律制度对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但当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要素时,在与其他装潢设计要素进行独特的排列组合后组成的整体形象具有可识别性的,仍然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
四、笔者结语
判断商标是否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的关键在于:商标是“融入”装潢成为整体的一部分,还是“游离”于装潢之外各自独立发挥作用。若融为一体,则可以通过装潢法益进行整体保护;若彼此独立,则商标归商标、装潢归装潢,分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举证时也应当重点举证相应的使用证据。对于商标属于装潢组成部分的主张则需要提交整体装潢的使用证据及知名度证据,同时进一步论述二者的整体性,此时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可以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但同时也要承担商标一并进行侵权比对的后果。
对于商品装潢较为独立的,则应当提供除商标外的装潢的使用证明、知名度证明、市场占有率等证据,同时重点论述装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与显著性”,此时若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知名度证明则不能形成有效证明,有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参考文献:
《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法益的属性与归属——兼评“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案》 孔祥俊 发表于 《知识产权》2017年第12期
作者介绍
黄晨怡
律师
黄晨怡律师,拥有多年公司法务及公司管理岗位的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运作管理流程,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担任律师以来,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涵盖合同审查、风险防控、合规管理、诉讼代理等全方位法律支持;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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