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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浅议未成年人充值问题关于民法总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3-29

作者:Hexly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充值是一个困扰在线游戏等从事网络服务单位的问题,《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纠纷实务指南》⑴作了详细的分析和介绍,其中提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2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12岁的原告用母亲的银行卡和手机购买了上海熊猫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熊猫客”)9081元游戏币。原告的母亲代理原告提起该诉讼,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

    “经查原告在游戏过程中未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其母的同意向原告支付较大金额进行游戏充值,该支付款项的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⑵,在原告母亲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原告在支付金额过程中,未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其母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母的手机和工商银行银行卡,其行为对其损失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作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利用、借用、盗用、仿冒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游戏和游戏充值等行为,其也存在相应的过错。由于游戏充值已经使用或消费,由此造成的原告现金金额9061元的损失,原告自行负担三分之二6041(9061×2/3=6041)元,被告向原告负担三分之一3020(9061×1/3=3020)元。


上述两段分析,笔者同意第一段的分析,但认为第二段的分析适用法律错误。


二、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具体到本案中,9061元的充值,属于不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从判决书上无法得到反映,有关联的部分仅为9061元的充值用于购买游戏币。那么,充值的游戏币,使用了多少、使用在什么地方,这些都影响到“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这一小前提,从而影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适用的结果。


    此外,第二段分析,法院认定了双方的过错,以及“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从而判决分摊双方承担的数字。然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规定在“……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以及“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两句话之后,因此,此处“所受到的损失”应为“不能返还”的部分、或者“予以返还”所产生的费用,而不是“原告”充值金额的损失。


    比如,原告充值9061元购买了9061枚游戏币,然后使用了其中3000枚游戏币购买了道具,其中使用了相当于1000枚游戏币的道具,相当于2000枚游戏币的道具尚未使用,又使用了其中61枚游戏币购买了装备,然后又将该装备转让给第三人。那么,不能返还的部分,应当仅在2000+1000+61=3061(元)中考虑。6000枚游戏币显然是很容易通过修改数据库抹除然后返还的;笔者认为,2000枚游戏币价值的未使用道具,理应可以通过查询交易记录的方式确认,然后修改数据库,抹除相关信息然后返还。1000枚游戏币价值的道具是否能通过技术手段回转则要询问被告予以查明。假设最终认定不能返还的部分为1061元,由于查询交易记录返还2000枚游戏币,被告产生了相关费用10元,那么,最后“所收到的损失”,包括了原告的损失1061元,以及被告的损失10元,这时候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承担损失的数字。上述假设下,笔者认为应判决被告向原告退换8000+(1071÷3)=8357(元),才是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结果。


    当然,原告与熊猫客之间,原拟成立网络服务合同,但由于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笔者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最后还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严谨的话,真正应当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律规范,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实质内容,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样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⑴ 作者:李昀锴,

https://mp.weixin.qq.com/s/vO_5OJ2Z4LBRHFXCuNCV6g,高杉Legel公众号,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12日

⑵ 此处的“×”是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判决书内容,笔者认为该“×”并非判决书上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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