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嘉雯
前言: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以技术为标的物的合同纠纷逐渐增多。自2004年至2019年3月31日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技术合同纠纷有6634件,从裁判年份可以看出,自2014年开始,技术合同案件数量飞速飙升。其中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共1175件,技术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共2656件。
在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被无效或解除的比例很高,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重技术合同的审核与管理。本文介绍的是技术开发合同中应审核的基本条款。
一
明确合同类别与性质
技术合同有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是其中一类。《合同法》第330条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定立的合同。”
这里是指当事人中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的情况都不是技术开发的范畴。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
技术开发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
名称应尽可能简明、准确、专业,能反映该项目的技术特征,与项目内容对应。例如,“智能睡眠监测A款开发协议”,切忌用法律法规以外的名称,例如,“技术经济协议”、“会议纪要”等不规范的名称。
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对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技术目标、标准、水平和双方交付技术开发成果的方式尽可能详尽予以约定和描述。一定要体现以下三个要点:
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按照约定写明提供哪些技术资料、哪些原始数据;承担何种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如何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设计、工艺、实验、试制等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
(1) 计划,分为总体计划、分阶段计划和具体施行方案。研发内容复杂多变的,制订的计划也应更加细密和严谨。
每一个阶段性的计划,还应对需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达到的目标进行描述,其重点在于促使研发进度更加合理和顺畅。涉及当事人合作开发的项目,则当事人还应就各自的分工进行安排和界定。
(2)进度,是指项目开始、各阶段性和预期实施目标。
(3)期限,是指时间分配、时间限制和各阶段完成工作进度的时间表。
(4)地点,指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地。如果需要当事人合作完成的,则需要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协作的履行地点。
(5)履行方式,是指采用哪一种手段履行。是提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还是提供配方、工艺、图纸或技术文件。
履行方式还包括交付技术成果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对于有多种履行方式的,应当在条款中予以明确具体的履行要求 。
(1) 当事人约定技术保密条款或协议可以不受合同成立、终止的限制,合同变更或解除可以不影响技术保密条款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2)约定预期技术涉密可能产生的后果与责任。
(3)没有约定技术保密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不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很长,在开发的过程中又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各方当事人应预先约定好各个阶段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作者推荐书籍)
权利归属是整个合同最关键的条款。若当事人对权利归属有特殊要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解决。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在技术开发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所得到的成果最好也在合同中明确,以避免纠纷的出现。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归属问题的。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1)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和方法验收;
(2)可以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验收;也可以按当事人约定双方认可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3)可选择专家评议、国家规定的部门检测、鉴定会议的方式验收;
(4)不要使用“先进”、“成熟”、“较好”、和“合格”等标准模糊的名词。
(作者推荐书籍)
价款和报酬的约定方式大致有三种类型: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研究开发成果的,以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为技术开发费,其数额为双方确定的某一具体数额。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研究开发成果的,其技术开发费不应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建立台账, 及时将购买的原材料、配件、加工费等费用分类记录,并在项目结题后,真实反映各类费用,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按增值税条例规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具体数额在结题,或是在报价时仔细核算之后,双方确认的具体数额。既总价款减去硬件费用后的数额。
(3)按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运用后,加工、生产出的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可以是按年或月的销售收入,也可以是按产品销售数量的某一数值,如:前100 台。具体金额在合同完成之后的某一时期内,根据约定结算出的具体数字。
以上方式有它的弊端,最好的办法是采用入门费加提成的支付方式。技术的提供方既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确定技术使用许可费,同时又要求对以后对主张部分提成方实际获利或销售额的权力。
违约责任一般以违约金的方式出现,当事人应当对违约金以定额或定比例的方式进行约定,比如按照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例来计算,或者约定按每日固定的比例,以违约的天数以及合同标的额来计算。
不论是直接约定固定数额或者是约定计算方法,如果高于或者低于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违约方或者守约方均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整,以能够弥补实际损失为限。
有四种,分别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由于仲裁具有保密、快捷、经济的优点,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合同主体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作为合同纠纷解决的手段。在约定仲裁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到哪一家仲裁机构。
以下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技术开发合同上专业性很强的合同,为避免因重要的关键词和术语发生歧义或者误解引起争议,要注意对有关特定名词和专业术语进行详细的解释。文字、符号、数据、标点要标准和规范。
三
结语
以上就是在技术开发合同中需要认真审核的基本条款。
要审核好技术开发合同,需要既要懂法律,也要懂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需要法务人员与各方当事人多沟通了解订立合同的目标,尽可能地多了解技术开发项目的各个阶段的细节,多了解法律法规上对技术合同的规定。
除了要对基本条款仔细对照上述要求订立外,还要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其他特殊条款。只有充分了解与考虑各种因素,才能真正审核好技术开发合同。
希望本文能为大家在审核技术开发合同时提供一点帮助。
参考资料:
①王伟程、周志舰、郭淑敏:《技术合同与技术权益——签订技术合同之规范》[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140页,第163-164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4、339、340、341条规定
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④常海星:《如何签订一份完整的技术开发合同》[ J ],《江苏科技信息》,2010年,第22-23页
⑤杨芹玲、王晓杰:《技术合同签订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J],《中国电子商务》,2013年,第82页
作者:陈嘉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经办过知名企业的著作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0-87321616
电话: 020-88835688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32楼3204-3205室

广东翰锐(佛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 0757-86792369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fshanrui@hanruilaw.com

广东翰锐(阳江)律师事务所
电话: 16606629866
微信公众号:广东翰锐 阳江 律师事务所
邮箱:amelia.feng@hanru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