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宫晓凝
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尚未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完毕的民商合同应如何处理,是企业关心的又一切实问题。现结合法规政策梳理如下,供企业管理者参考。
答:一种观点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个要件,根据合同法第94、117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次疫情属于“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一是受疫情影响一方要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二是尽量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实现合同目的,互谅互让,共度时艰;
三是妥善保管受疫情影响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结合合同类型、性质、当事人地位、合同履行实际情况等提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有利抗辩。
作者简介:宫晓凝,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产品总监。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宫晓凝女士曾在广州法院系统工作近十年,历任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擅长领域为知识产权、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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