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院
法顾特刊丨战“疫”期间,合同履行六问六答
发布时间:2020-02-14

      作者:宫晓凝

      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尚未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完毕的民商合同应如何处理,是企业关心的又一切实问题。现结合法规政策梳理如下,供企业管理者参考。


1
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抑或“情势变更”?


     答:一种观点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个要件,根据合同法第94、117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次疫情属于“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受疫情影响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有约定的,可以依法解除或者变更;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3
合同解除的,是否仍可以向相对方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答:首先要判断合同解除与本次疫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无关的,当然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如有关的,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条件下,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如对方在疫情发生前便延迟履行合同、疫情发生后才签订合同、疫情发生后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部分等。

4
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还贷如何处理?


      答:根据银保监会的政策文件,企业可以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同时,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鼓励金融机构对几类特定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5
受疫情影响,企业是否要按时缴纳租金?


      答:仍应按时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延迟支付租金或者减租。广东、浙江等地房屋租赁协议已发出倡议,建议出租方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6
为尽量减轻受疫情影响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受疫情影响一方要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二是尽量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实现合同目的,互谅互让,共度时艰;

      三是妥善保管受疫情影响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结合合同类型、性质、当事人地位、合同履行实际情况等提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有利抗辩。



       如您的企业面临合同履行的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有针对性地为您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意见,供决策参考。




      作者简介:宫晓凝,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产品总监。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宫晓凝女士曾在广州法院系统工作近十年,历任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擅长领域为知识产权、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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