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欣麟、宫晓凝
近日,我所代理的Y公司与林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二审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在一审判决认定Y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不利形势下,通过专业的分析、检索,在二审中成功翻盘,二审法院改判Y公司的涉案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驳回了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三是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自公开授权之日应是明确的。最高院指导案例85号的裁判要点指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因此,笔者以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自公开授权之日起应是相对明确的。即外观设计专利也要求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上策,但至少应当做到侵权案件中,比对的细致程度与相关确权案件(复审、无效、行政诉讼)中,与现有设计相互比较的细致程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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