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俊杰
GUIDE
导读
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开幕以来,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成为“新晋顶流”。受疫情影响的深圳就上新了“防疫版”冰墩墩。
根据深圳南山区政府官网,2022年2月25-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桃源、南头、粤海、蛇口等多个街道核酸检测采样点,居民有序核酸采样后,每人都能领到一张“冰墩墩”贴纸。
2月28日,在深圳南山粤海街道做过两次核酸检测的一位先生举报粤海街道违规使用“冰墩墩”形象。3月1日,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回信,北京冬奥组委表示“……未经权利人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我们已经联系侵权人并告知其停止侵权”。(资讯来源:《北京青年报》《知产库》)。
(图源:知产库)
【判断“防疫版”冰墩墩是否侵权,须回到对应规则本身综合考量,不宜“一刀切”】
对于“防疫版”冰墩墩在知识产权客体意义上具体指什么,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在前述回信中提及“美术作品”、“奥林匹克标志”。据此,讨论是否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是否侵害奥林匹克标志商标权,须回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规则本身来讨论。
《著作权法》角度,该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法上知名的“合理使用”情形,其中包括“(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本案中使用“防疫版”冰墩墩作品的主体及是否属于“合理范围使用”值得进一步研究,不宜“一刀切”。尤其在当前复工复产防疫抗疫特殊时期,更应谨慎对待。当然,如果有关主体在使用“防疫版”冰墩墩之前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后续取得许可,对是否侵权的判断就会变得温和而不再剑拔弩张。
《商标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角度,也存在一些讨论,比如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描述性合理使用;北京冬奥组委发布冬奥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也就非营利法人与组织使用有关标志做出指引。对此,本文不做进一步评论。
《民法典》上的一般侵权认定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的实务侵权判断。期待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良性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环境得以构建,法律规则既有威严,也有温度。
END
文章内容仅为交流研习之用,作者观点不代表翰锐所持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与我们联系并在转载时注明来源。
赵俊杰,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与竞争垄断法的研究与实践。部分社会职誉:《民商法实务精要》系列图书(北大社/民主法制社)评审团成员、广东省律师行业民法典宣讲团(总团)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和改革工作委员会成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0-87321616
电话: 020-88835688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32楼3204-3205室

广东翰锐(佛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 0757-86792369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fshanrui@hanruilaw.com

广东翰锐(阳江)律师事务所
电话: 16606629866
微信公众号:广东翰锐 阳江 律师事务所
邮箱:amelia.feng@hanru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