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蔷
案例一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593号
案例二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20民终6571号
案例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
宝高公司与熙华世公司为“老式火车站”等19款积木拼装玩具的著作权人。宝高公司曾对涉案玩具的拼装颗粒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现相关专利已经失效。东某公司在已没有授权许可情形下生产权利人的相关玩具产品,在中国玩具展以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宣传、销售相关玩具产品,并授权金某公司经销涉案玩具产品。宝高公司、熙华世公司起诉东某公司、金某公司侵权其著作权。
(图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宝高公司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涉案玩具的整体造型,东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拼装之后的立体造型与宝高公司涉案作品一致,属于宝高公司的复制件。涉案玩具部分拼装颗粒是否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专利权是否失效对宝高公司涉案玩具整体造型的著作权并不产生影响。况且,对于专利权失效后的外观设计是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故东兴公司提供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的证据与本案东兴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宝高公司著作权无关。东某公司、金某公司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
案例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04民初3349号
笔者分析
后两个案例与前两个案例不同之处在于,原告提起的案由不同,后两案是以侵犯著作权为案由提起对诉讼,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后两案的特殊性在于权利图案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了著作权,使用图案的产品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保护目的不同,当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的产生冲突时,则需要考虑法律的适用问题。通过(2017)苏01民终8048号案和(2020)沪0104民初3349号案的判决结果可知,关于专利权终止的外观设计产品能否收到著作权的保护,在实务中仍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种客体上可以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权利相互独立存在,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的相关公告并未涉及该权利客体是否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在使用到期外观专利之前应尽到相关的审查义务,若基于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公告认为其有权使用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其关于信赖利益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实行登记和公告制度,在专利权失效进入公有领域后,基于专利权终止的公示公信力,任何人均可自由实施该专利,如果担心受到著作权人的追究而无法实施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显然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他人实施已失效外观专利被视为侵犯著作权时,则会损害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终止公告的信赖利益。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著作权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对于不发表也不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得知作品著作权的实际情况,这无形中加重了社会公众的审查义务。如果认为社会公众的审查义务仅针对已发表或登记的作品著作权,可降低对未发表未登记的作品著作权的审查,那在实施专利权终止的外观设计产品过程中,未发表未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此时又如何对行为定性?本文的前两个案例的判决认定外观专利权终止后实施该专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外观专利产品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相关社会公众在实施该外观产品时,有能力知晓该产品的影响力,此时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也是相对明确的。笔者认为当著作权作品用于工业外观设计产品上时,该作品的权利人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双重保护,对应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的双重约束,当外观专利权终止先进入公共领域,社会公众可以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类别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案,从而符合专利法中平衡权利垄断与社会公众自由利用的目的。
1
-END-
文章内容仅为交流研习之用,作者观点不代表翰锐所持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与我们联系并在转载时注明来源。
作者简介:
黄蔷
律师、专利代理师
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工作八年,具有技术研发和专利审查的工作经历,在专利申请、无效、知识产权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20-87321616
电话: 020-88835688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32楼3204-3205室

广东翰锐(佛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 0757-86792369
微信公众号:翰锐律所
邮箱:fshanrui@hanruilaw.com

广东翰锐(阳江)律师事务所
电话: 16606629866
微信公众号:广东翰锐 阳江 律师事务所
邮箱:amelia.feng@hanru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