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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锐法研|如何做时间戳取证?
发布时间:2022-06-17

作者:徐驰



导语

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维权难是曾经维权者们老生常谈的话题,现如今,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的维权工具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极大地解决了维权难等问题,其中可信时间戳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证据固定工具,在诉讼中它的效力如何,我们在使用时又需要注意什么,笔者将通过本文探讨这些问题。


随着当今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的新模式已经深深影响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淘宝购物到微信聊天再到抖音视频等。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现象,也无孔不入的出现在互联网各大平台,如某宝平台销售的假货产品、某音短视频出现的诽谤视频、微信好友的骚扰信息、直播视频中演唱的未经授权歌曲等,如何成功维权就成为现如今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
俗话说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尤为重要。特别是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证据可能稍纵即逝,对于证据的固定就需要讲究时效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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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戳的使用现状



在现情况下,可信时间戳成为当前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工具,对该形式固定的证据与传统公证处所做公证书的证据固定效力是否一致,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主要疑虑与担心的问题。
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可信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使用可信时间戳对证据进行固定后作为证据出现在裁判文书中也已屡见不鲜,截至2022年06月16日,使用可信时间戳的裁判文书已有61311篇,涉及750多家法院,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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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戳的司法认定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可信时间戳证据做出了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的(2021)京0491民初40337号判决书体现了法院在实务审判中对可信时间戳效力的态度,以及取证主体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对具体的取证流程及操作的设计和选择对证据结果的影响。
在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信时间戳是通过固化电子证据的内容完整性和存在的时间点,达到防止电子数据内容和签署时间被伪造和篡改的目的。可信时间戳证书及相关取证录屏,可以证明原告在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时间点进行了录屏内容显示的相关操作,且通过该操作获取的内容未被篡改。但可信时间戳对于取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并非当然具有证明效力,这一待证事项是否能够被可信时间戳固化,有赖于取证主体对具体的取证流程及操作的设计和选择。  
本案中,原告进行微信小程序的固化取证操作时,在可以采取在应用市场重新下载软件,重新登录微信账号、查看应用内相关功能、微信版本信息等诸多操作辅助验证微信版本来源的可靠性的情况下,其取证过程仅为打开桌面微信后直接搜索涉案小程序,并未通过任何步骤检验该“微信”是否为腾讯官方版本。在网络中确实存在多种与腾讯官方微信布局相似、功能类似且数据可篡改的非官方微信应用程序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电子数据可复制、易篡改的特殊属性,结合本案查明的涉案小程序实际更新时间与取证视频显示情况不一致等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取证的电子证据中的微信应用软件版本来源不清,电子数据可靠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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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时间戳取证的注意事项


因此,从上述判决可知,北京互联网法院是认可可信时间戳的证明效力的,认为可信时间戳是通过固化电子证据的内容完整性和存在的时间点,达到防止电子数据内容和签署时间被伪造和篡改的目的。但同时又认为可信时间戳对于取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并非当然具有证明效力,这一待证事项是否能够被可信时间戳固化,有赖于取证主体对具体的取证流程及操作的设计和选择。
特别是在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未从应用市场下载微信软件,也未检查该取证所用的微信软件是否为腾讯官方版本。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取证的电子证据中的微信应用软件版本来源不清,电子数据可靠性存疑,最终判决原告败诉。因此,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使用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固定与保全工具时,特别是在计算机系统中操作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取证过程要全程处于录屏当中
确保录像内容能够清晰展现每个操作步骤及获取的内容,重要的操作步骤可对其进行语音形式的描述,在完成全部取证过程后,特别是取证内容已经上传可信时间戳后再结束录像,并把录像视频上传可信时间戳也进行证据固定。
2.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清洁性检查
计算机系统与手机系统相比,具有更高的篡改性与不确定性,因此使用计算机系统时,首先要安装好公安部认可的杀毒软件对取证计算机进行更新病毒库、查杀木马病毒。
用于采集和固化网页证据的浏览器也应进行上网清除。清除记录包括:临时文件、cookie、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表单数据、自动填充保存的密码、ActiveX筛选和跟踪保护数据以及其他形式的可用于保留历史上网记录的数据。
检查 hosts 文件,在 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 路径下用记事本打开 host 文件,查看文件内容。以保证取证计算机未经人为篡改系统、未被连接到虚拟网站,确定当前计算机访问的网站或获得的电子证据均来源于互联网,确保电子证据来源的唯一性,是保证相关电子证据有效性与证明力的前提。
3.计算机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
① 在 IE 浏览器的 Internet 选项下的“连接”中点击“局域网”设置,以保证没有连接代理。 
② 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显示所有网络适配器(网卡、拨号连接等)的完整TCP/IP 配置信息。
③ 在命令窗口输入“ping 目标页面域名”(如 ping www.xxx.com),利用“ping”命令可以检查网络是否连通及显示目标网站的 IP 地址。
④ 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 目标网页域名”,以确认连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 器的路径,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Tracert(跟踪路由)是路由跟踪实用程序,用于确定 IP 数据包访问目标所采取的路径。
最后登陆门户网站的方式核实网络连接正常后就完成了计算机安全性、清洁性的检查以及互联网连接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以上介绍,想必大家已经了解了时间戳证据效力的情况,以及在实际使用中,如何做好计算机系统的清洁性、安全性检查,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等,这些操作检查虽然烦琐,但在时间戳证据固定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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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数据来源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网址:https://www.tsa.cn)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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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仅为交流研习之用,作者观点不代表翰锐所持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与我们联系并在转载时注明来源。


作者简介


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在知识产权相关协会任职,有多年知识产权项目经验,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入律师事务所至今,为多家企业提供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具备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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